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孝芝

Case No.DCCC 701/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Aug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70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7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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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孝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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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0年8月26日

出席人士:

陳詩欣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佘頌平律師事務所的陳天立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contrary to section 17(a) of the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Cap.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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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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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及案情

1.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2.案情指,於2010年4月7日凌晨2時左右,被告人在受害人莫小姐工作的賓館內用刀斬傷了受害人。遇襲前,受害人聽到門鈴響起,於是開門,見被告人站在門外,便問他是否想要租房,被告人進入賓館,說了一些受害人不明白的說話,當受害人轉身時,被告人忽然從後用手握著受害人的頸項,用刀斬了她的頸部和面部數次,雙方搏鬥了約1分鐘,被告人離開,受害人之後報警。於同日約4時30分,警員看見被告人從附近的大廈步出,右前臂及食指受傷,於是截停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斬人。

3.在會面紀錄中,被告人說他於當晚不能自控地想去傷害人,拿了一把刀,用報紙包好塞進後褲袋帶出,離家後沿著旺角方向步行,看見賓館的招牌便到賓館去,最後將不認識的受害人斬傷。

4.經醫生檢驗後,發現受害人的右邊面上有一道15厘米長深入的撕裂傷口,胸後有一道4厘米長的撕裂傷口,右食指上有一道2厘米長的撕裂傷口,和左邊小魚際凸出處有一道2厘米長的撕裂傷口。

5.被告人41歲,犯案前在一間川菜館工作,有精神病紀錄。他有29項刑事紀錄,其中5次類同。本席索取了關於被告人的精神科醫生報告。精神科醫生指被告人現時的精神狀況穩定,沒有出現病徵,不需要住院治療,但仍要繼續非住院及藥物治療。被告人向精神科醫生指他向警察說謊,其實案發當天他是錯認了受害人是一名欠他金錢的人的妻子,所以前往報復,而並非隨意去傷害任何人。

6.代表被告人的陳律師向本席確認了被告人的說法,指被告人是為了尋仇而傷害受害人。陳律師又請求本席不要考慮判處醫院命令,因為被告人的精神病與他干犯本案的關係不大。

7.正如本席於HKSAR v Li Man Kin[1]一案指出,本案控罪十分嚴重,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但沒有判刑指引,一般刑罰是3至12年的監禁,視乎個別案情而定。

8.被告人只為錢債問題便遷怒於欠債人的家屬,帶備可置人於死的危險利器,出其不意地冷血襲擊手無吋鐵的受害人,令受害人嚴重受傷。受害人被襲擊的地方是身體要害,可隨時致命。案情極之嚴重。

9.從被告人的案底可見,他守法的意識薄弱,曾多次向他人施行暴力,短時期的監禁,實在難以發揮阻嚇作用。此外,法庭亦要向社會發出訊息,暴力行為,實為社會不容。

10.本席注意到被告人的精神病紀錄,但正如精神科專家所指,他並不需要住院治療,而本席亦相信若被告人有需要的話,懲教署亦可向他提供適當的治療。

11.本席認為,適當的判刑起點是6年半的監禁。除了認罪之外,沒有任何可供減刑的因素,因被告人認罪,刑期減為4年另4個月。

潘兆童
區域法院法官
 

[1] DCCC 266/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