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劍峰 訴 雷助民

上訴法庭判被告人上訴得直。請參閱 CACV198/2010 日期: 2011年11月8日
Case No.HCMP 895/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Aug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89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2010年第895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民事案件編號2008 第 359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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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CHI KIM FUNG
 (池劍峰)
 
   
被告人 LUI CHO MAN
 (雷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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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判決書日期:201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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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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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原告人就一宗交通意外向被告人索償。原告人指由於被告人疏忽駕駛致令他所駕駛的車輛與被告人的車輛相撞。被告人反指原告人疏忽駕駛及提出反申索。

2.原告人根據簡易程序向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申請判決。司法常務官裁定原告人勝訴、撤銷被告人的反申索及命令被告人需要支付原告人有待評估的損害賠償。被告人不服判決,向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余啟肇提出上訴。余法官駁回被告人的上訴。被告人向余法官申請上訴許可,但被拒絕。現被告人向本庭提出同一申請。

案情

3.余法官就雙方的案情簡述如下:

「15.    池先生的案情十分簡單。在2007年3月29日上午11時半左右,池先生駕駛一輛的士沿清水灣道往九龍方向行駛,當駛至清水灣道850號,池先生見他的右前邊逆線行駛中的雷女士的客貨車突然右轉迎面切入他的行車線朝向他左手邊的一個路口。池先生立刻急停,但因距離太近,池先生的的士車頭便和雷女士的客貨車相撞,雷女士的客貨車在碰撞後繼續衝前,撞向該路口內的一所建築物的外牆才停下來。

16.   雷女士的案情如下:

i.  她是一名職業司機,在有關的時候她載著兩名食環署的職員到清水灣一間超級市場購物;

ii. 該兩名職員突然指示雷女士掉頭給他們停車。於是雷女士就先駛向她左前方的巴士站停留了一陣觀察環察見行車線兩線都沒有車駛來,她就打指示燈向右掉頭;

iii.    當雷女士的客貨車已駛出中央分隔線時,雷女士看見她的左手邊池先生的的士從遠處駛來,她判斷她沒有足夠的時間掉頭,於是便直駛入一個路口,儘管該路口地上印有清晰的雙白線及有一個不進駛入的路牌。雷女士解釋她駛入該路口讓池先生的的士駛過後才繼續掉頭的程序。

iv.    當雷女士的客貨車完全超越地上的雙白線進入了該路口後,池先生的的士撞向她客貨車的左車尾,雷女士的客貨車便失控繼續衝往一座別墅的外牆,令她的客貨車的車頭也損毀。

v. 雷女士質疑池先生看到她的貨車不但沒有減慢車速,反而蓄意加速,向左扭軚撞向她的客貨車車尾,所以雷女士堅持池先生要為這次交通意外負上完全的責任。

vi.    雷女士認為自己唯一的過失就是駛入一個不准駛入的路口而已。至於今次交通意外雙方的車輛所受的損毀,雷女士堅持全是池先生的責任。」

4.余法官複述被告人的答辯理由及作出以下的分析:

「18.   在上訴聆訊中雷女士堅稱她的客貨車被撞的時候已完全進入該路口,池先生是蓄意駛離他原先的行車線,向左扭軚撞擊她的客貨車的左車尾部份。雷女士強調池先生是蓄意襲擊她的客貨車,故此跟池先生的的士可否減速以避免意外無關。雷女士最後表示她從不認識池先生。

分析

19.   池先生是一個職業司機,又不認識雷女士,本席想不到有任何理由池先生會無故駛離他的行車路而蓄意駛入一個明顯不准進入的路口,以靠近自己身處的司機位的右車頭撞向雷女士客貨車的左邊車尾。這無疑是自殺式的襲擊行為。本席不能相信池先生會作出如斯瘋狂的行動。

20.   池先生又不是搏取巨額賠償,他在意外發生九個多月後才入稟小額錢債處追討的士的修理費用及其他雜項費用(有單據支持)。本席不接納雷女士的案情,並認定她的說法是無法令人信服的。」

本庭的意見

5.交通意外所引起的疏忽責任問題是涉及事實的裁決,法庭需要聆聽雙方證供後才可裁定是哪一方的疏忽導致意外,又抑或是雙方都有疏忽,以致雙方都要負責。雖然被告人因這次意外曾被判「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但這不表示法庭可以不需要聆聽證供就單憑雙方的誓章來裁定被告人需要負上意外的全部疏忽責任。本庭認為區域法院以簡易程序來裁定原告人勝訴的做法實有商榷之處,本庭因此給予被告人許可,讓他就判決提出上訴。

(鄧國禎)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法庭判被告人上訴得直。請參閱 CACV198/2010 日期: 201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