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000387/201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August 2010.
1. 被告人在本席面前承認了三十項控罪,這些控罪包括十六項盜竊及十四項偽造罪。根據被告人同意的案情透露,在案發的相關時段,即介乎2005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間,被告人受聘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下稱「港鐵」),在職期間,港鐵為被告人提供一張由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發出的信用卡,以供被告人在公事上可以為港鐵採購物資之用。這信用卡的簽賬額為75,000元,但被告人若以該信用卡為僱主採購物資的話,她的權限只去到港幣20,000元。通常當被告人的同事需要購買用於公事上的物資時,會將有關需要告知被告人,然後由被告人利用僱主提供的信用卡進行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