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偉良
|
HCMA 61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61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0年9月7日 判案日期 :2010年9月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楊偉良經審訊在裁判官席前被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被罰款2,500元及要修讀駕駛改進課程。上訴人針對定罪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亦申請延期針對刑罰上訴,答辯人沒有反對。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為的士司機。他在直路行駛,的士被從左邊停車場出口由上訴人駕駛出來的私家車撞倒。私家車左車頭與的士右車尾輕微刮花。 3.警方的會面紀錄顯示上訴人從車場小路出馬路時,先向左望,再向右望,然後開車。右望時與左望相隔兩、三秒鐘。這份會面紀錄的自願性不受爭議。 辯方證據 4.上訴人指他從停車場駛下,到馬路之交界處,先望左、後望右、再望左,見沒有來車才駛出。第一眼便到的士車頭經過已發生碰撞。 裁判官的理由 5.裁判官因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前後矛盾,不盡不實,拒納他的證供。 6.裁判官信納上訴人的會面紀錄,指上訴人右望後沒有再左望便駛出馬路。 7.裁判官指上訴人應先向左,後向右,再向左望,見沒有來車才行。因此,上訴人的駕駛態度亞於一個小心謹慎的司機。 上訴理由 8.上訴理由泛指定罪理據不足。 9.上訴人指裁判官考慮他對警方說左望望到10至20米,而裁判官問他左望最遠多少,他答100米,因而拒納他庭上證供。其實,他當時理解裁判官的問題是理論上他最遠可以望多少。上訴人認他為受裁判官誤導,才出現前後矛盾的答案。 結論 10.上訴人在庭上確認會面紀錄是自願下作出的。 11.即使裁判官不理上訴人左望多遠答案之矛盾,亦有足夠理由裁定上訴人當時向左望、右望之後,便沒有再向左望了。因應來車的方向為左方,小心的駕駛者最後應再向左望,然後再出車。 12.因此,裁判官定罪的理由沒有不妥。 針對刑罰之上訴 13.代表答辯人的黃大律師修讀駕駛進修課程之刑罰過重,因此不支持這個判刑。 14.警方在2010年6月11日曾去信運輸署,指出鑒於本案正在上訴,應暫援執行駕駛課程。無奈,上訴人以為課程必須3 個月內修讀,因此已完成課程。 15.因應整體判刑,本席認為上訴人既然已修讀駕駛課程,罰款應相應減少。因此,針對刑罰之上訴罰款部分由2,500元減為500元。
答辯人:由律政司黃堅邦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