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甄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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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9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196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3266號)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0年7月27日 判案日期:2010年9月1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裁定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1],罰款3,000 元,他不服定罪上訴。 2.去年9 月2 日下午約3 時半,幾名康民署職員到屯門杯渡路(南)休憩花園執行噪音管制行動,當時有兩男女正在唱歌。兩人見康民署職員到達便離開,留下擴音器材。當康民署職員取走有關器材時,在場其他人突然起哄,有人更出言辱罵康民署職員。期間,一名康民署職員(第一控方證人)正站在花槽石壆上,用攝錄機錄影現場情況,被告人伸手將他推倒,他的頭腰撞傷,左手肘擦傷。被告人向警方表示被樹枝絆倒,失去平衡撞及第一控方證人。 3.裁判官指出第二控方證人可信,當時這證人見到被告人從後用雙手推第一控方證人腰部,令他跌倒,導致身體受傷。雖然第二控方證人也是康民署職員,不過,裁判官指出證人回答問題時態度堅定,細心觀察證人作供的神態後,認為證人是可靠的,相信他的證供。 4.裁判官看過現場相片後,不相信上訴人是被樹枝或碎石絆倒的,因為接近圍欄的樹枝很幼細,不足以絆倒上訴人。其次,現場最接近的大樹,樹根距圍欄最少4 呎,不會是絆倒上訴人的樹根。再者,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在法庭的表現與他聲稱有視力問題不符,裁判官認為上訴人蓄意誇大視力問題,強作解釋。考慮上訴人的證供後,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 5.基於以上原因,裁判官接受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裁定上訴人罪成。 6.上訴人重提審訊時的辯護理由,他指當日只是路過,本已準備離去,聽見公園圍欄內起哄,所以再行近看熱鬧。不知怎樣被樹枝絆倒,失去平衡,繼而推倒第一控方證人,他不是存心襲擊第一控方證人的。他表示的確因眼疾須動手術,案發時的視力只能看到約4 呎內的範圍。 7.本案基本上是「單對單」的情況,控方第二證人是唯一見到事發經過的人,他的證供與上訴人的證供互相矛盾,應特別小心考慮和分析。裁斷陳述書顯示,裁判官經小心分析證供後,才決定相信第二控方證人,同時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不是兩者之間選擇其中一個,他處理證供的方法正確。 8.上訴人重申眼疾影響視力,只看見4 呎以內的範圍,若這是真的,他根本看不清楚圍欄內的情況,再行回去看熱鬧沒多大意思。本席同意裁判官的觀察,上訴人刻意誇大視力問題,並不可信。 9.裁判官親自觀察證人作供的神態,他衡量證人是否可信理應比較準確,本席沒有理由干預。 10.本席認為證據充分,現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陳冰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傷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