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恩國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84/200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September 2010.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判處申請人入獄3年。2009年7月10日,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楊振權批予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許可但拒絕其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本庭現處理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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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8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84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8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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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10年8月20日 判案書日期: 2010年9月14日 判案書 署理首席法官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判處申請人入獄3年。2009年7月10日,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楊振權批予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許可但拒絕其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本庭現處理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2.案發地點為旺角花墟道42-44號大廈的大門。該大廈是一梯兩伙,右面是花墟道42號,而左邊是44號。根據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當他們在一樓梯間時,聽到有拉鐵閘時金屬撞擊的聲音。當控方第一證人到達一樓及二樓梯間的時候,控方第一證人見到上訴人背著他,雙手戴上白色勞工手套,望著花墟道44號二樓的鐵閘。上訴人雙手按著鐵閘的腰部位置,嘗試向左邊拉開鐵閘但不成功。 3.控方第一證人喝止上訴人及表露其警察身份,並查問上訴人是否在該處居住,上訴人說不是。控方第一證人接著問上訴人因何把弄其他人的鐵閘,上訴人回答:「阿Sir,畀次機會我啦,我都未偷到嘢。」對話的時候,控方第二證人在旁戒備。 4.經過特別爭論事項的聆訊,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在上訴人被拘捕及警誡之前及之後的對話,及補錄供詞都是自願性質。但由於在開始補錄供詞之前,控方第一證人未有再警誡上訴人以確保他知道自己的權利,以致出現不公平的情況,所以原審法官運用酌情權將補錄供詞摒除於證供之外。有關補錄供詞的錄取過程的不公平情況,原審法官在裁決理由書第17段作以下裁定:
5.楊法官在批予上訴人定罪上訴許可時說,原審法官摒除了書面招認(載於補錄供詞中),卻接受口頭承認,這或有問題。 6.但答辯人指出上訴庭在R v Lee Man Liu [1992] 2 HKCLR 41 曾經討論過同一問題,並裁定如果原審法官對口頭招認的口供的自願性沒有疑問,原審法官可以接納口頭招認。 7.上訴人在庭上請求本庭就這點向楊法官諮詢。楊法官告知本庭他未能找到有關摒除書面招認後,法庭必須拒納口頭招認的案例。本庭亦找不到任何相關的案例。本庭認為摒除書面招認而接納口頭招認這種做法,在原則上並無不妥。有關對話應否被採納為證供,關鍵是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是在與上訴人被拘捕及警誡之前及之後的對話屬自願性質。至於這點,原審法官已在裁決理由書小心處理。 8.根據以上的證據,本庭認同原審法官就上訴人意圖進入案發單位所作的結論:
9.本庭認為原審法官的結論是正確的,所以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溫淑芳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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