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文洪

Case No.HCMA 471/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Sep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47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471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1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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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彭文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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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10年9月2日

裁決日期:2010年9月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就一項充公保釋金的命令作出上訴。

2.於2010年4月16日,上訴人於香港國際機場到港大堂被警方拘捕,他面對的控罪指在機場到港大堂“未經機管局同意下提供交通接載服務”。控方證人是一名外國人士。上訴人被拘捕後獲保釋,但需於翌日即4月17日到法庭應訊。

3.於4月16日,上訴人被獲保釋後到深圳,他聲稱在當晚失去了證件,所以在4月17日應訊當天不能到法庭應訊。

4.裁判法官在命令理由書中第5段指上訴人聲稱失去證件,可是沒有立刻趕去辦手續,而是兩天後才去辦手續。第6段則指2010年4月25日已經可以領回證件,返回香港,在4月26日可以親自到法庭應訊。

5.但上訴人沒有到庭,直至2010年5月11日由警方執行拘捕令,上訴人才到法庭。裁判法官認為在這情況之下,令到控方舉證有困難,而上訴人明顯在2010年4月16日過去深圳一事,是藉詞遺失證件,而錯失上庭的日子,並且拖延時間,因此,裁判法官下令充公上訴人之$3,000保釋金。

6.上訴人在上訴時作出自辯,他聲稱於4月16日晚返回深圳陪同女朋友看醫生,(現在是他的妻子),上訴人稱女朋友有子宮炎,他亦提供醫生證明書給法庭。

7.上訴人亦解釋當4月17日凌晨發現遺失了證件之後,而17日及18日是星期六和星期日,政府部門是沒有辦公,直至4月19日才去補領回鄉證件,發出一張證明,上訴人可於4月26日去領取新回鄉證件。

8.本席參照裁判法官的理由書指4月25日已經可以領回證件,其實裁判法官在這方面是錯誤。

9.上訴人稱4月27日返回香港,即日去報失他的身份證,同日亦到荃灣裁判法院詢問處詢問後,他即時到觀塘警署報到及交出$2,000保釋金,直至5月18日到法庭應訊,所以他在5月18日到法庭。

10.曾律師亦有提及過4月27日,上訴人被警方通知要5 月11日到警署報到,而5月11日,上訴人有到警署報到,當日警方才執行拘捕令及向上訴人稱5月18日到法庭應訊。

11.上訴人指稱他和同居女朋友住在深圳,而女朋友是從河南省來到深圳,所以沒有任何親戚在深圳,亦沒有其他朋友住在該村內,因此,上訴人需要返回深圳陪女朋友看醫生。在這情況下,上訴人聲稱他不是蓄意不到法庭應訊。

12.上訴人所提供警方的香港住址,其實是他父母的住址,而他已經住在深圳兩、三年。

13.本席認為當時裁判法官沒有仔細考慮上訴人當時所解釋的理由,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當時是蓄意不出庭應訊,拖延時間,令到控方有舉證困難。當然這是一個嚴重問題,但裁判法官亦要小心考慮每個人的情況及解釋的理由。本席亦提及過裁判法官就事實及時間方面有出錯。

14.本席考慮過今日上訴人所提供的文件,亦認為裁判法官的命令應該撤銷,因此,上訴得直,而上訴人亦可以取回$3,000的保釋金。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曾霆鏗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