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啟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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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39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3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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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導致爆炸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2.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被告人和涉案受害人陳嬋蘭女士(下稱「陳女士」)份屬兩兄妹的關係。案發時,陳女士在粉嶺聯安街17號B地下經營漢記石油氣公司,主要業務是經營石油氣瓶的買賣和有關生意。 3.自09年6月開始,被告人不斷致電,或以電話發送短信給陳女士索取金錢,但遭陳女士拒絕。至案發當日下午約5時30分,被告人出現在陳女士的店舖,並坐在一個載有15公斤石油氣的石油氣瓶上。突然被告人離開他坐著的石油氣瓶,然後將該石油氣瓶的安全膠蓋移去,再將打火機移至石油氣瓶頂部後將打火機燃點。被告人威脅陳女士,聲稱如果陳女士不給他金錢的話,他們兩人便會同時喪命。陳女士企圖制止被告人燃點打火機不果,便大聲呼救,得到附近檔主的協助,最後成功將被告人制服,並將事件交由警方處理。事後警方到場,將被告人拘捕。被捕後,被告人聲稱他打算燃點石油氣瓶自殺。 4.被告人今年50歲,之前在1977年曾因盜竊及入屋犯法罪被判感化12個月。由於該等定罪紀錄都發生在三十多年之前,故此,以判刑的角度來說,本席不合給予該等定罪紀錄任何考慮,本席可以接受將被告人視為無定罪紀錄者處理。根據辯方律師透露,被告人在01年離婚後,將所有資產都給予前妻及三名女兒作她們日後生活費之用。自離婚之後,被告人便開始遊手好閒的生活,大部分時間都在深圳居住,期間沒有任何職業,一直都是倚賴母親及姊妹在經濟上的援助。 5.辯方律師代表被告人作出求情陳述時,曾一度指稱被告人在案發當天是因和妹妹陳女士就著一些業務上股份的問題發生爭執,才在魯莽之下干犯本案。根據辯方所說,陳女士經營的店舖的業務是母親購入的,該業務分為四等份,而被告人分得一份,這一份的股份由陳女士每月從店舖的生意額中撥6,000元給被告人作生活費之用,但經澄清及進一步指示後,辯方律師撤回有關聲稱。被告人改稱,其實該6,000元是母親每月支付給他的生活費,與石油氣舖生意無關。在這一點上,本席認為姑勿論被告人在案發當天向陳女士索取金錢是基於他無理苛索,抑或陳女士無理拒絕支付合理生活費與否,本案中所顯示被告人的行為都是十分嚴重的。幸好被告人當天的行為沒有真正引致石油氣爆炸,否則,必會引致嚴重的生命及財產的損失。 6.本席將判刑押後至今天,索取有關被告人的背景報告。本席從報告中得知被告人的母親,和兄弟姊妹都異口同聲地指稱被告人在過去的數年間的行為令家人感到十分失望,亦令家人受到很大程度上的滋擾,當中涉及被告人據稱的不良嗜好,和因有賭博惡習而欠下債務而引致。被告的家庭成員,即母親、兄弟姊妹都因為被告人的行為而不斷受到壓力。本席當然明白本案被告人不是因其他如毒品等罪行接受判刑,但家中成員的說法,其實正好解釋被告人為何不斷向陳女士索取金錢,而最後導致本案的發生。對於家庭成員來說,因被告人和陳女士之間的矛盾,進而引致被告人干犯本案,他們感到的無奈和痛心,本席表示十分理解。雖然如此,在報告中可以看到被告人的母親,及四名姊妹都向感化官表示他們不會因被告人在本案所干犯的罪行,而將被告人置諸不理,反而他們向感化官表示,希望感化官透過報告向法庭求情,可以給予被告人最後一次改過自身的機會。 7.本席認為,相對家人的不計舊怨,對被告人表示的關懷和支持,被告人應該感到自己在本案所干犯的行為實在是令人感到羞愧的行為。本案之干犯,本席認為並非單純是家庭爭執,因為被告人的行為險些釀至慘案,除了被告人因此被檢控面對判刑外,家庭各人都會因此而感到某一程度上的痛心或不安,這固然是不幸的,本席亦十分相信被告人的家庭成員沒有一個希望被告人會因本案而被判監禁。但事實就是被告人干犯了嚴重罪行,被告人家庭成員的看法,本席只能表示理解,但某一程度上,本席實在不能單純因被告家庭成員的原諒、諒解,或表示支持而可以罔顧被告人在本案上干犯罪行的嚴重性。本案所涉及的罪行沒有任何的量刑指引,但正如本席在較早時候所指,假若事發當天沒有熱心市民奮不顧身制服了被告人,當天可能已經有嚴重事故發生,而引致嚴重的生命、財產損失,這樣嚴重的刑事罪行,本席經細心考慮後,認為除了即時監禁以外,實在別無其他任何選擇。唯一對被告人有利的,就是他坦白認罪,除了表示被告人有悔意外,亦可免除和家人需要就本案而對簿公堂,並免卻家人在法庭上指證被告人犯罪的行為,這點本席認為可以給予被告人進一步有利的考慮,故此,本來以被告人的罪行來說,正確的量刑起點應該會比本席現在採納的為高,但經考慮所有相關狀況後,加上本案涉及的都是家庭成員,而家庭成員對被告人表示的支持,令本席相信若果被告人能把握這一次機會,他未嘗沒有改過自身的一天。故此,本席酌情在本案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即12個月的監禁。被告人認罪,可得判刑的三分一寬減,判刑減為8個月。除了被告人認罪以外,本席再也找不到任何對被告人有利的求情因素,因此,最終被告人面對的刑期就是8個月監禁。 8.最後,本席希望被告人明白,被告人之身陷囹圄,與家庭成員指證他完全無關,若果被告人沒有干犯本案的罪行,根本不須面對指控,更毋須喪失自由。被告人今次之被判監禁可說是咎由自取。若果家人沒有表示諒解、支持,被告人所面對的刑期可能更長,故此,姑勿論被告人接受與否,本席希望被告人能明白本案中被本席所採納的判刑,實在是本席寬大處理下的極限,若果被告人依然未能及時醒覺,好好把握法庭給予的機會、家人給予的機會的話,他日再干犯其他罪行,他必會面對嚴峻的判刑,本席希望被告人了解家人對他的關愛,在服刑以後,能盡快改過自身,投身社會,做回一個負責任的兒子和兄弟。被告人可以毋須理會其他人的看法,但本席希望被告人體諒年邁母親在本案中所已承受了的壓力,希望被告人在服刑期間能好好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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