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惠志

Case No.DCCC 653/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Jul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65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6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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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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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0年7月21日下午3時0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Derek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翁宗榮律師行律師Mr MAK Tung-shing,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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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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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陳惠志先生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0年4月21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九龍新蒲崗衍慶街21至29號富源樓6樓(5/F)H室1號房後,在該處偷竊一個銀包、一張香港身分證、一張回鄉卡、一張香港賽馬會智財卡、一張八達通卡、現金港幣2,160元、現金人民幣115元、一部流動電話及一個流動電話充電器。

承認事實

2.被告人乃九龍新蒲崗衍慶街21至29號富源樓6樓(5/F)41室2號房間的住客,案中的受害人則住在1號房。於2010年4月21日大約11:30時,受害人起床之後,發覺他本來在充電的流動電話及充電器都不翼而飛,而其他失去的東西,包括一個裝有香港身分證、回鄉卡、香港賽馬會智財卡、八達通卡、現金港幣2,160元及現金人民幣115元的銀包。受害人亦發覺他將間房的門匙遺忘了,仍然插在門外的鎖匙孔內。警務人員後來到場調查及對被害人產生懷疑,並向被告人進行搜身。在被告人身上,警務人員找到港幣1,600元、人民幣115.50元及受害人的流動電話。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因為見到1號房的匙孔上插有鎖匙,於是進入房內及一時貪念觸犯本案。

刑事紀錄

3.被告人有十四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兩項為盜竊罪,最後一次定罪是在2008年2月28日,因為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入獄兩年。

求情理由

4.被告人今年50歲,中國出生及於1979年來香港定居,他在香港曾經從事多個行業,但是主要是裝修工人。在案發的時候,他是一名裝修散工,月入大約5,000至6,000元。他已婚,妻子及10歲的兒子都在中國居住,由被告人所供養。代表被告人的律師指出,被告人在犯案過程中,並沒有使用任何工具或武力,只是因為見到鎖匙插在1號房門的匙孔內,才一時貪心犯案。被告人不認識受害人,因此案中並不涉及違反誠信的因素。律師強調,被告人被拘捕後,與警方充分合作及第一時間在法庭認罪。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5.被告人在一個住宅處所內觸犯本案,根據已經清晰地確立的判刑指引,一般的判刑起點是3年監禁。雖然被告人案底纍纍,但正如辯方律師所指出,他涉及的兩次不誠實刑事罪行都已經是1994年及1998年的事,因此本席並不會以這個理由將判刑起點提高。本席認為在本案之中,並沒有任何理由促使本席不採納已確立的判刑指引,因此以3年監禁作為本案的判刑起點。被告人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就是他坦白承認控罪,在給予被告人這一方面的刑期寬減之後,判處被告人入獄兩年。

  邱智立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