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樺漳及另二人

Case No.HCMA 742/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Sep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74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742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130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上訴人 陳樺漳  
第二上訴人 陳凱豪  
第三上訴人 高謂民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10年9月8日

裁決日期:2010年9月16日

判案

1.三名上訴人(一審時的D1至 3)經審訊後以共犯身份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成立,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 條,分別處罰款5,0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説法

2.控方一共傳召過六名證人(PW1至 6)。他們的證供由主審本案的暫委裁判官在他的書面判詞撮要如下(只節錄相關部分):

「3. PW1現年四十九歲,為保安員,於案發當日上午10時,於案發地點附近,於荔枝角道轉入美孚新邨的入口的交通崗位站崗,當時他發現在他崗位附近有一輛私家車,車牌CU669,停於上址附近,並且連續響『號』,PW1上前想了解原因。

4. 當PW1上前,向該車司機查問時,該車司機,即D1,大聲喝向PW1,叫PW1幫他趕走前面一輛的士,PW1沒有回應;之後D1用粗口鬧PW1,之後PW1與D1有一些口舌之爭,之後,從該司機位後的乘客位,有一男一女,男為D2,女為D3,喝向PW1。他們走出該車,D1在PW1右手邊,D2在其左手邊,而D3則在一輛的士前大鬧PW1。

5. 之後D3與PW1再有口角,之後PW1想離開上址,但D1就擋住PW1的去路及阻止PW1人離開。他們繼續口角,之後D3一拳打向PW1的左邊面頰。

6. 之後,PW1撥開D3的右手,以及用對講機向護衞中心呼救,當D3打完PW1後,D2及D1一個一邊,不斷用拳頭打PW1的頭部,以及扯爛PW1的制服風褸(證物P2號)。PW1受襲擊被打落地下,之後有同事拉PW1起身,以及分開PW1以及D1、D2、D3,之後警察到場。

7. PW1其後發現證物P2(其制服風褸)破損,包括拉鏈損壞,右膊肩帶損壞。PW1於上班之前曾經檢查過該風褸,是完整無缺的。PW1亦聲稱,風褸為制服,由自己保管,要整齊,如果有破爛,要向公司更換。

8. D1、D2、D3用拳頭打PW1的頭部,最先由D3打PW1,跟着D1及D2加入。當被打時,PW1舉起雙臂成水平狀保護頭部,並將頭放在兩臂中間,身躹下,右手持對講機,他的肩、頭亦都有被打。之後PW1被打到休克跌落地下,及同事從四面上來扶起他,以及將他與D1、D2、D3分開,之後警察到場。

9. 受襲後,PW1覺得氣促、頭暈、頭痛,左、右面都有瘀傷,頭部左、右與及後邊有瘀傷,之後到醫院驗傷。其結果記錄於証物P3上。

10. ... 受襲時,PW1並沒有還手。由D3打他,到同事到達,相隔約有一至兩分鐘。

...

12. 盤問下,PW1承認於口角期間有講粗口,但之前是有禮貌的,亦否認是他先講粗口。當時,D1曾叫他趕走該輛的士,沒有留意到底D3有沒有手持鮮花。PW1否認他曾伸指指向D3,以及D3用手推開他的手,亦否認曾用左手執D3的衣領,以及順勢拖落D3的胸前,他沒有推D3,令其向後跌,亦都沒有因失去平衡而跌落以及壓着D3的半邊身。D1並沒有拉他的衫令他起身,以及PW1沒有在起身時,失足而推撞到D1、D2。

13. PW1亦否認就其傷勢作出誇張失實的證供。PW1承認於到庭後,曾於法庭外與PW2、PW3打招呼,但不久後,有法庭員工囑咐他們不要再說話,他就再沒有與他們傾談,亦沒有談論過本案的案情。在D1及D2打他時,D1及D2扯爛了他的制服,而並非因與D3糾纏時而扯爛。

14. 覆問時,PW1指,D1先用粗口,以及因為被鬧得太緊要,才還以粗口。

16. PW2吳世昌,是一名獨立證人 ... 他是小學老師,於案發的時間、日期,他路經案發地點附近,見到有一位保安員以及其他人在爭執,之後PW2停下,在旁觀看。他見有一名中年女士,走到該保安員面前打他的頭部,再見到一名青年打該保安員,之後,PW2就將所見告訴警察。

17. PW2先聽到有人大聲爭吵,之後就見該保安員被打。有聽到一句粗口,在觀察時,PW2離他們約20呎,視線沒有受阻,見到有一名中年女子以及兩名年輕男子;該女子衝到保安員面前,用手打他,之後見保安員使用對講機呼救,叫人前來,之後施襲者先後離去。後知該保安員為PW1。

18. PW2亦見到該兩名男子與PW1有身體接觸,當時其中一名男子用拳頭打PW1,另一名男子的身體動作則看不清楚。當PW1被打時,他沒有還手,只單單用手護頭。PW2不能確定到底該女子有否跌落地下。PW2不認識該保安員或任何一名施襲者。當時天氣晴朗,陽光充足。

19. 盤問之下,PW2指見到該女士一定有用手掌打保安員,見不到保安員伸指指向該女士,見不到該女士有用手推開保安員,見不到保安員有手執該女士衣領,看不到保安員推該女士向後跌落地,亦看不到有保安員失平衡,以致壓在該女子身上。當該女子打完該保安員後,及保安員退後時,聽到有人說『你咪X揩花我架車』,他見不到保安員有還手,亦都見不到該青年男子有打到該保安員。

20. 於出庭前,PW1有與其傾談,PW1稱他有判傷休息一星期,之後有法庭職員叫PW1及PW2不要傾談;他們就再沒有繼續。PW2同意只見到事情的部分,但他見到爭執,聽到爭吵聲,之後見到該女士打該保安員,一直到該保安員給該女士打,退後幾步,給一名較高的青年人打,以及有人叫『你咪X揩花我架車』。

22. PW3余志文,是一名獨立證人,於案發時,位於案發地點附近。他聽見有一些爭吵 的聲音,當他望向音源時,見有兩名男子及一名女子與一名保安員在馬路中心近行人路附近爭吵。最初該女子與該保安員爭吵得較激烈,之後該保安員大叫『你點解打人?』;之後兩名男子其中一名,開始打該保安員,之後另外一名男子上前,按住保安員以及打他。他們有拳打腳踢保安員,保安員沒有還手,只是用手擋,之後保安員就跌在落地上。之後警察到場,他們停手。是PW3用手提電話報警。

23. PW3不認識該保安員,亦從來沒見該女士跌落地下。整個毆打過程約一分多鐘,而保安員有用手阻擋。

24. 盤問下,PW3指其視線沒有受阻,他並不特別同情該保安員。

25. 於出庭前,曾與該保安員有短暫傾談,之後有法庭員工出來,叫他們不可交談,之後再沒有交談。PW3見不到保安員伸出手,而該女子用手擋保安的手,亦見不到保安員擋D3的手,以及扯她的衣領。

27. PW4何鑑良,退休前為保安主管。案發當日早上約10點10分,聽到PW1用對講機通知稱他受襲,於一分鐘之內,他及他的隊員立時趕到案發地點,見到兩男一女於上址。女士立時向他投訴,指他的隊員不禮貌,會向公司投訴,但並沒有聲稱給PW1推跌在地上。PW4於現場拍攝了PW1及與本案有關的私家車的照片,PW1之後有向PW4指出他的制服於上址被扯爛。

28. 案發前,於該日早上集隊時,PW4有留意到PW1的制服是整齊、完整的。

30. PW5(PC3596)於案發當日在10點15分到案發現場支援。見PW1、D1、D2、D3,見PW1當時制服破損。PW6(PC2807)於案發後到現場,見PW1以及該私家車及見PW1右邊面紅腫。」

辯方説法

3.三名上訴人既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證人,但法庭從PW1至 3被盤問時的内容即可知道辯方在一審時的案情。簡單講就是D1不但沒有襲擊PW1,反而是在推開PW1指向她的手時被對方執著衣領,之後更被對方推倒而與他雙雙墮地。及後,她拉扯PW1的制服,試圖令壓在她身上的PW1站立,但PW1起來時又因失足而推撞到D2和D3。

一審裁決

4.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三名上訴人的罪名成立。簡單講,裁判官認爲控方幾位證人的證供可信,而且互相吻合。反之,PW2和 3都看不見辯方在盤問時所帶出、亦即他們所聲稱的真實案情。此外,裁判官認爲,D1所提出的、指稱她背脊下部有輕度軟組織受損的醫學報告,無可無不可,未能對控方的證據構成疑點。

本上訴

5.上訴方提出的上訴理由有十個。

6.理由(1)批評裁判官沒有把三名上訴人是否罪成的問題分開處理。

7.把同一案件中的各名被告分開處理,是事實的裁斷者所要緊守的一項基本原則。我在讀過裁判官整篇的書面判詞後亦未發現他有警惕自己要這樣做。

8.問題是,控方對本案各上訴人的指控都再清楚不過。例如,不同的證人就曾經以年齡、高矮、衣著和司機或乘客的分別來劃分過D1和D2的角色。再者,無論是D1、D2或D3的行爲,只要目睹的證人都宣稱是正向的,亦即毫不含糊地向PW1作過襲擊,所以裁判官剩下來的工作就只是要決定這些證供的真僞。肯定可信、互不抵觸則罪成,不肯定可信、有無可解釋的矛盾則無罪,根本不會混淆。所以,裁判官雖然沒有在判詞裡言明會遵守有關的原則,但實質的結果卻不可能對任何上訴人構成不公。

9.理由(2)指PW1聲稱被打前對各人都很禮貌,幾位上訴人則無故地先後以粗言及暴力相向,是有欠本然可能性的説法,但裁判官在判案時卻沒有這方面的警覺。

10.然而,PW1的證供,實非如此簡單。根據一審時的錄音謄本顯示,PW1在最早階段即沒有按照D1的意願把前面的的士趕開。之後,幾位上訴人的用語升級,PW1亦未甘示弱。及至D3動手前一刻,PW1不但說過眾上訴人「野蠻」,而且還以粗言與他們互罵。這都是PW1坦白承認的,沒有什麽本然的不可能。至於D1在PW1首次走近時已經大聲向他呼喝,那也沒有什麽稀奇,因爲那始終是修養的問題,而且D1可能已把路面的情況歸咎於PW1的辦事不力。

11.理由(3)批評裁判官沒有考慮D3的行爲是否出於自衛。理由(9)則批評裁判官沒有考慮D1和D2的行爲是否出於保護D3。 

12.上訴方賴以支持這個主張的有以下幾點。一,PW2在盤問中承認,D3打向PW1前,雙方曾有過「糾纏」。二,PW1被襲前,PW3曾聽到有人說「我老母你都敢打」。三,PW5到場後,D3曾向他投訴,自己曾被拉衫領致「被人整咗落地」。四,事發後,D3被送往醫院檢查,並在那裏向醫生重申自己被推、臀部著地,結果在辯方證物D1中被診斷為背脊下部有「輕度的軟組織受損」。

13.問題是,PW2所謂的糾纏,只是雙方「企得好埋」,但確實的動作,例如PW1是否有執著D3衣領等等,PW2則表示「唔敢肯定,所以唔答」(卷宗111 頁 P)。還有,縱觀PW2對整件事的描述,D3明顯是挑衅者 (aggressor)。例如,他在主問時表示「開頭嗌緊架 … 之後先愈來愈大聲 … 跟住嗰位女士就去打個看更」(卷宗105 頁 F至 H)。在盤問時他就更指出,在聽到有男聲(卷宗108 頁 T)說過一句「X你老母」之後,D3便「衝埋」PW1那裏,「exact距離唔敢確定」(卷宗106 頁 L)。相反,PW1在被打後沒有還手(卷宗107 頁 I),只是用對講機增援(卷宗106 頁 O)。

14.如此這般,PW2的證供,根本與辯方的講法南轅北轍,反之則與PW3的描述吻合。例如,後者在主問時說,「初頭係一個女方同埋個警衛嘈得比較激烈」(卷宗118 頁 T),不過「突然之間嗰個女士就向個警衛個面上打咗一下」,「跟住個警衛先大聲講『你點解打人』」(卷宗119 頁 C至 F)。此外,而且更爲重要的一點是,PW3曾在庭上示範過D3擊打PW1的動作,根據裁判官的觀察就是用手由下而上地橫掃過去(卷宗126 頁 O)。這裡的關鍵在於,PW3示範時完全沒有提到D3在撥開PW1指向她的手,亦即辯方口中的實況。當然,PW3在辯方向他指出自己一方的案情時,曾對所有的指稱均表示「見唔到呢啲事發生」(卷宗131 頁 K至 S),意思比較模棱兩可,但基於前面提到的所有證供,裁判官有權達至一個不利辯方的結論。這是我的判斷。

15.跟著要討論的是PW3聽到有人說「我老母你都敢打」的問題。上訴方認爲,這句應該是出自D2的話,是證據法上的res gestae,可以支持D3的説法。

16.然而,根據PW3供稱,D2(戴淺色冷帽的男士)這樣說,是在「女士打咗個警衛之後」,跟著PW1還以什麽「我老母喺和合石」等話來跟D2貧過兩句嘴(卷宗123 頁 G至 K)。換言之,根據PW3的觀察,PW1只有被打而沒有打人,而且之後亦沒有D3被推而與PW1雙雙倒地的情況。

17.再者,要說D3被打,那其實也不是辯方的案情。根據他們對控方證人的質詢,PW1只是伸手指向D3被撥,之後再隨即執著對方的衣領而已,所以D2說他打人,就算根據辯方自己的説法都明顯在誇大。

18.至於假若控方的案情屬實,D2又爲何會無中生有的問題,那也不難解答,因爲賊喊捉賊的情況並不罕見,更何況PW1被打後曾大叫「你點解打人」。

19.最後是D3向警員和醫生投訴被推跌的問題。這點作爲被告人在案發現場的即時反應,裁判官當然是要考慮的,不過最後信與不信則大可由他自行決定。還有,正如我在上文不斷指出,兩人仆倒地那麽大動靜,卻未被兩位獨立證人(PW2和PW3)的任何一位看見,這點對裁判官應該也不無影響。至於辯方證物D1那份醫療報告,裁判官不加比重亦是無可厚非的。我認爲,它的内容簡單,並不能真正動搖控方的説法。

20.以上各種問題一旦獲得解決,D1和D2要出手保護D3的説法,亦將隨之而瓦解。不過,我要再次指出,兩名男被告要保護母親,並不是辯方在一審時的説法。再者,按照PW2和PW3的描述,他們的行爲,無論在開始的時間和使用的武力的程度上,都遠遠超出要保護D3的範圍。

21.理由(4)指PW1至PW3的證供多有抵觸之處,但裁判官卻誤認爲它們吻合。

22.上訴方列出的有關例子有三個。

23.首先是D3的行爲。因爲按照PW1的説法,D3在打過他頭部一下之後仍有參與D1和D2對他的襲擊,不過PW2和PW3卻説沒有。

24.問題是,有這個分歧又如何?PW2和PW3還不是看見D3第一個打人、D1和D2跟著加入?D3隨後有沒有加入攻擊的行列以外,這和PW1的説法又有什麽抵觸?相反,PW1在D3的事情上因種種原因——例如是「耷低頭」(卷宗63 頁 K)——搞錯了,又有何不可?這完全是事實的裁斷者可合理地接受的分歧。

25.第二個例子涉及PW2。因爲他在作供時指PW1被打前與D3有糾纏,之後又說不肯定D3有沒有撥開PW1伸出並指向她的手,不過PW1和PW3就沒有這方面的證供。

26.這方面的問題,我已經在處理上訴理由(3)和(9)時處理過,這裡無須重複。

27.例子三指PW1指自己被D1和D2在兩邊扯著來打,導致制服中間的拉鏈損毀,不過PW2和PW3則沒有這樣的證供。

28.問題仍然是,有這個分歧又怎樣?PW1至PW3的證供的整體還不是指D1和D2都有份攻擊PW1?對於在短短的時間内所發生的事情,又有誰可以不受例如距離和角度等因素的影響而絕對準確地描述出來?我認爲,例子三仍然是事實的裁斷者所能合理地接受的分歧,問題只是裁判官能否肯定PW1至PW3已誠實及盡力地道出自己所見。

29.理由(5)批評裁判官在裁定PW1至PW3可信前,沒有充分考慮他們曾在庭外有過對話及在盤問時未能就此事提供一個一致的解釋的事實。上訴方認爲,裁判官應該對這件事情作出分析和裁斷。

30.從一審的錄音謄本可見,裁判官在口頭宣判本案時已對各名控方證人的征供有較詳細的撮要,而且更未忘把這件庭外對話的事件記錄在内,所以PW1至PW3是否曾串供,肯定是裁判官有所警惕、並在判案前有所考慮的一點。此外,我不認爲裁判官有須要對PW1至PW3的所謂不同解釋(這裡有爭辯空間)做什麽正式的分析和裁斷。作爲實事的裁斷者,他只要懷著有庭外對話的警戒心來衡量PW1至PW3的證供即可,就正如他明顯地有做到的一樣。

31.理由(6)批評裁判官漠視某些事實而裁定PW1的證供合理和沒有本然的不可能及矛盾。

32.上訴方列舉的例子甚爲繁瑣。例如,他們說,PW1指自己曾被打至「休克」、面部和耳朵的傷勢還「係人都見到」,但這些講法與警方替他進行的筆錄和醫院提供的醫療報告都有出入。又例如,PW1指D1至D3的車有四度門,但呈堂的照片卻顯示它只有兩度。

33.問題是,以上種種,辯方不是在盤問時向PW1指出過,就是結案時曾請法庭考慮,所以裁判官不可能不知道。此外,這類瑕疵,在證人的證供裡很常見,而且是事實的裁斷者所能合理接受的。歸根究底,就算PW1真誇大了自己的情況又如何?只要裁判官肯定他曾遇襲,D1至D3便罪成。

34.理由(7)批評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PW1的破爛制服只是事發後兩天才被警方檢取的事實。意思相信是指制服上的破損可能由PW1捏造。

35.然而,有關的制服,只是案中衆多證據的一環,而且不見得對裁判官有什麽影響。再者,這個理由似乎與辯方在一審時的説法很不一致。因爲,若然我沒有理解錯誤的話,有關的破損是D3試圖把PW1扯起,又或PW1在起來後與D1和D2意外地撞在一起而做成的。不過,這實在並不重要。

36.理由(8)單指理由(2)至(7)也適用於D1和D2,無須重複。

37.理由(10)泛指本案的定罪有欠安全穩妥,因此亦無須深究。

結論

38.誠然,裁判官對案中某些問題是可以交代得比較清楚,但我不認為他在實質考慮案情時有甚麼遺漏。

39.我認為,本案的定罪是適當和穩妥的。

判決

40.三名上訴人的上訴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檢控官徐和中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華馬黃楊律師行轉聘黃達華大律師代表三名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