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麗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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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11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3498號)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10年7月23日 判案日期:2010年9月17日 判案書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她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2,000 元。上訴人不服,向原訟庭提出上訴。 2.控罪的詳情指上訴人於2009 年3 月22 日,在沙田廣場3 樓的一間時裝店(BSX)內偷走一件黑色襯衫,價值港幣約50 元,該物品是屬於上述時裝店的財物。 控方證據 3.控方一共傳召了4 名證人作供。第一證人文女士(“PW1”)是時裝店的售貨員。 4.PW1作供時說在案發當晚約9 時30 分,她在店內招呼上訴人和她的一名女性朋友。她看見上訴人的朋友拿了風褸和褲到試身室試穿,上訴人則拿了兩條褲進入隔鄰的試身室,期間上訴人曾探頭與她朋友對話。PW1說當上訴人的朋友出來時只交還了褲子,沒有交還風褸。PW1便問該女士風褸在那,對方說在上訴人那裡,之後她便迅速離店。上訴人從試身室出來時,卻否認有拿了風褸。PW1便要求上訴人致電給她朋友把風褸交回,但上訴人說她朋友否認有偷取風褸。最後PW1報警處理。 5.當警員(“PW4”)到店舖調查時,並沒有從上訴人身上找到相關的風褸。上訴人向他說是朋友拿了風褸,而朋友已提出賠錢但店員不接受。後來PW4以串謀盜竊罪拘捕了上訴人。 6.回到警署後,一名女警在上訴人的白色手袋(P4)內格發現了涉案的T恤(“P-1”)。PW1便進行詢問,上訴人回應說物品沒有單據也並未付款。PW4與店員聯絡作進一步調查,店員確認T恤是該店的物品。PW4再以盜竊罪拘捕及警誡上訴人。上訴人說那件T恤不是她拿取的,是她朋友拿的,對方在試身室隔版下邊把T恤塞給她,她不知如何處理便把它放入袋裡。 7.控方第二證人(“PW2”)確認T恤是店舖的物品,價錢為49.5 元,而公司記錄顯示,當天沒有出售過這件T恤。證人也提供了相關的記錄。第三證人(“PW3”)是店舖經理,她說她在事後已把當日的銷售記錄交給了警方。她說她熟識電腦操作,所有分店的電腦系統都是相連的,銷售記錄不能作更改。她也確認當時電腦運作正常。PW2及PW3亦就事發過程作了供。 8.辯方在審訊時對上訴人的口頭招認及會面記錄之自願性提出了爭議。經考慮後,裁判官接納有關證據呈堂。這方面的分析及裁決,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的第 10至13 段已作過交代。至於電腦記錄方面的證據,裁判官也裁定可接納為本案證據(裁斷陳述書第 14 段)。 辯方證供 9.上訴人選擇了作供。裁判官總結她的供詞如下(見裁斷陳述書第 15 段):
證據分析 10.裁判官在評估證據時已特別考慮了上訴人以往沒有刑事記錄這一點。 11.裁判官在評估過上訴人的證供後,否決了她的解釋,主要理由撮要如下(原文見裁斷陳述書第18(1)、(3)及(4)段):
12.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所說的不合情理,甚至有些荒謬,因此拒絕接納她的證詞。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可信可靠,而上訴人對警員所作之回應也支持了盜竊的指控。 13.上訴人並沒有依時在法定期內申請上訴,但本席批准了她延期提出上訴的要求。 14.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但她自己撰寫了書面陳詞,也親自在庭上向本席作過陳詞。 15.上訴人在書面陳詞裡投訴控方證據有偽,事實不真及裁判官的考慮以偏概全等事項。上訴人認為,警員最初是基於串謀盜竊風褸的罪行將她拘捕,在警員查明風褸不在她處時就不應將她拘捕,更不應在找到T恤時再以盜竊罪名起訴。警方把這兩件事情混在一起處理是不合程序,不合邏輯的。基於如此,所謂盜竊T恤的罪行便是一宗「切頭切尾」的假案。事件顯示警員是在炮制盜竊T恤的偽證。 16.上訴人也指出,針對事發過程控方證據有與事實不乎的地方。上訴人說,在便裝警員到場之前她的確有接到友人的電話,但在此期間並不存在她曾向店員說要替風褸付款而被店員拒絕的事情。有關裁判官的質疑,即為何她沒有自動說出袋裡還有T恤的事情,上訴人也提出了她的分析。以本席理解其陳詞內容,上訴人的觀點是,當警員到場後,警員已按程序限制了她的說話∕行為權。上訴人又試圖從「便裝警員到場後情況是否已處於報警狀態」來討論她應否說出袋內還有T恤的事情。上訴人又指裁判官在評估證據上犯錯,她認為本案沒有證據證明她有盜取或企圖盜取T恤的意圖 。上訴人說她是無辜的 。 17.上訴人在庭上陳詞時再強調警方並沒有在她身上找到風褸,因此不該把她拘捕;案中也沒有證據證明T 恤是她拿了,她有把T恤放在袋裡,但當時她也不知是甚麼一回事,她不知道T 恤是否店舖的衣物,她不明白為何控方要告她盜竊。她為了避嫌,才沒有拿出衣物。上訴人說她是老師,有正常職業,事件對她做成很大的困擾,她不能接受盜竊的定罪。 討論 18.上訴人指控方未能在她身上找到風褸,就不應將她拘捕。本席不能接納這個觀點。上訴人的看法似乎是警方不應在調查一宗案件時又去跟進另一件沒有人投訴過的事情。但這是上訴人對警方工作的誤解。以本案的情節來說,店員懷疑上訴人與其朋友合謀盜取風褸是一個合理懷疑,後來警員也是以串謀罪先將上訴人拘捕。串謀的重點在於兩人或多人的犯罪協議。就算風褸並非是上訴人直接拿取,或物件並非在她身上找到,警員也可以拘捕上訴人再繼續調查。然而,在調查期間,當警方發現上訴人袋裡另有附著價錢牌的T 恤,他們另行調查及拘捕也是合理合法的行為。本席不認為警方在調查此案時在程序上有錯。 19.上訴人並不否認T恤是她放入自己袋裡的,她解釋說是朋友在試身室下邊塞過來給她的,因不知如何處理,便放入自己袋裡,警員後來搜查時才發現T恤 。店員方面的證供證據 ,也顯示了這件T 恤是屬於店舖而未付款的物品。 20.基於以上的情況,裁判官認定上訴人的行為必定是不誠實的盜竊行為。本席同意裁判官的結論,本席看不到裁判官有錯判的地方。就算以重審的角度來審視證據,本席也會得到同一樣的結論。其實以整件事情來看,上訴人的不誠實意圖在她把P-1放到自己的袋裡時已能成立;她一直不把T恤拿出來交代 ,也是吻合了其不誠實的意圖。當上訴人知道朋友離去而風褸不知所蹤的時候,她必定會聯想到她朋友曾用這種鬼祟、不正規手法處理那件T 恤。如果上訴人真有避嫌的意念,恰恰就會把T恤拿出作交代,而不會等到警員找到時才作解釋。 21.本席同意裁判官的分析,上訴人的言行確與其無辜的聲稱並不切合。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由去推翻裁判官基於事實裁決而作的定罪結論。 結果 22.本席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