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偉強 訴 陳生南經營嘉陞運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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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144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09年第1445號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周兆熊法官 聆訊日期﹕2010年8月24日及25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10年9月17日 判案書 1.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本庭按《僱員補償條例》第8、9、10、10A 和36B條,就2008年2月26日他因工受傷一事,命令答辯人(“嘉陞”)對他作出補償。在該日,當他正駕駛一輛貨車為嘉陞工作時,該貨車撞向一部私家車;這交通事故使他受傷。 申請人的證供 2.約於2007年3月,嘉陞聘請他為司機;他的工作是駕駛貨車去地盤清理垃圾廢料,或到灣仔會議展覽中心搬走棄置的廣告牌等,然後把垃圾或棄置的廣告牌運往回收場或堆田區。 3.他的薪金分為兩部份:(1) 以駕駛貨車去地盤清理垃圾的營業額(在扣除隧道費後)的30% 計算,每程約為 $400至 $500,他每程約可得 $120至 $150。每日大概有4至5車,他約可得 $500至 $700。以每月工作28天計算,他的月薪約為 $15,000;(2) 嘉陞安排他駕駛貨車去搬運廢紙、廢鐵和木傢俬等;在平日下午6時後或在星期日,嘉陞會安排有關工作及給予工作程序的指示,並支付每一車 $80 作為薪金,他平均每月可獲 $1,000 至 $2,000。 4.他的工作時間通常由早上7時多至晚上7時,每月約有1至2次於晚上7時後工作,視乎嘉陞的安排而定。他每月平均有2至3天的休假,休假都是由嘉陞安排的。在嘉陞同意下,他才可以在特定的日子放假,他不可以接受其他的工作。 5.嘉陞大多數在晚上約6時至7時致電給他,告訴他明天的工作行程安排、工作地點和時間。第二天,他須根據嘉陞的指示駕車前往指定的工作地點搬運垃圾廢料。完工後,他會致電嘉陞查問其他工作的安排,他每天大概運送廢料4至5程,至晚上約7時收工。完工後,他會把貨車泊在油塘路邊,以方便第二天駕駛。如果貨車被抄牌,他須負責支付罰款。如果第二天不用開工,他會把貨車泊回嘉陞在將軍澳的回收場。 6.他駕駛的貨車是由嘉陞提供的。他必須到嘉陞指定的油站記帳入油,但無須支付汽油費。他可向嘉陞取回工具(如士巴拿、螺絲批和手襪等)的費用,但他無需負責貨車的牌費、保險或維修保養。他只負責駕駛貨車和運送廢料。 答辯人的證供 7.區家莉是嘉陞的負責人,她代表嘉陞作證。她說,在找申請人合作當日,她已表明嘉陞不會為申請人提供任何強積金及勞工保險。 8.嘉陞位處將軍澳百勝角的廢料回收工場的主要業務是運載及處理由建築地盤收集的垃圾廢料。每當嘉陞從建築地盤接收訂單後,它便會委派外判司機到達相關建築地盤收集需要回收之垃圾廢料。它購買了五部廢料回收車,並以外判形式聘請司機駕駛公司車輛,從而減省公司的營運開支。與其他司機一樣,它沒有與申請人簽訂任何書面合約,亦表明嘉陞與申請人之間並不存在僱主與僱員的合作關係,申請人亦可以隨時選擇不與嘉陞合作。 9.申請人所獲取收入的計算方法如下:-
10.申請人每完成一次運輸,便會在筆記簿上記錄詳情作月結之用。此外,建築廢料通常會夾雜其他有價值的金屬物料,包括一些銅、鐵以及棄置電線。當這些金屬物料被運回工場後,嘉陞會將它們分類,過磅後會將同等價值的金錢,以現金形式即場給予司機。 11.意外發生後,在出於同情心下,嘉陞由2008年3月至6月底共支付$46,000 作為恩恤金。它收到一封由勞工處寄來的信函(日期為2008年7月2日),其內容表示申請人已放棄向勞工處作出的投訴。 證供的分析 12.本庭需要裁決申請人是否嘉陞的僱員,抑或是自僱人士。本庭需要考慮的基本因素是:申請人是否自己做生意?如果他是自己做生意,他必定需要承受經營生意的風險,他需要投入營運的資本,他有權決定賺取利潤的方法(而不是由別人單方面來決定),以及控制工作的模式。 13.區家莉指稱,司機之間會聯絡,以安排工作;她的證供不可信。在證人供詞(“供詞”)中,她沒有提及這一點,這亦與她在供詞中所說衝突。在供詞中她說,“本人主要負責之職務包括處理廢料回收車的運輸安排………”,既然車輛的運輸是由她安排,司機之間便不能作出同樣的安排,因為這會引起混亂。 14.她否認在每一轉車後,司機需要向嘉陞作出報告。但如果司機不是這樣做,嘉陞怎會有司機曾作出多少轉車的記錄,以核對和計算支付司機報酬之用?在供詞的第8段,她說,“申請人每完成一次運輸,便會在筆記簿上記錄詳情作月結之用。本人核對記錄後便會給予申請人款項………”這顯示司機需要向嘉陞報每轉車完成的情況,否則她怎能作出有關記錄作“核對”之用。當司機需要向嘉陞作出上述的報,他們怎會是自己做生意! 15.司機工作用的車輛都是由答辯人供應的,答辯人負責所有車輛的保養和有關的支出。申請人不需找尋客源,他無需負擔任何經營的風險或損失,該些經營或損失是由嘉陞負擔的。如果司機是自己經營生意,他們必需自己承担風險和支出,但他們無需負担風險,而嘉陞又替他們負責支出。司機怎可說是自己做生意! 16.申請人並無利潤的收入,他的收入是基於一個固定的方式計算出來的,如果他是自己做生意,他怎會沒有利潤的收入。區家莉指申請人有額外的收入,但該收入的工作亦是按答辯人的指示而進行的。 17.申請人無需對嘉陞的生意投入任何資本;他在該生意亦無擔任任何管理的角色。對價格事宜、客人的聯系和生意量,申請人都沒有控制權。如果他是做生意,他怎會不需投入資本! 18.2008年7月及8月,答辯人寫了兩封信,證明申請人不是它的僱員。但這兩封信對答辯人的抗辯理由沒有幫助。申請人與答辯人的關係是按實質證據,而不僅僅是根據與訟任何一方的聲明,來決定的。本庭裁定,申請人根本就不是做自己的生意,他袛是答辯人的僱員,因此嘉陞要向他作出補償。 19.與訟雙方同意(如申請人的申請得直)補償的款額為$1,294,142,在減去已支付的款額$87,200,申請人可得$1,206,942。本庭頒令答辯人須在14天內向申請人支付 $1,206,942 以及其利息;由2008年2月26日至2010年9月16日為止,利息按50% 判決利息計算;由2010年9月17日起,直至債項清償為止,利率按判決利率計算。 訟費 20.本庭頒下臨時訟費命令: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本案的訟費(包括申請人轉聘大律師的費用);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法庭評定。申請人本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如在14天內,與訟任何一方不向本庭提出申請,是項命令作實。
申請人 : 法律援助處轉聘Szeto Park Patrick 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Y.K. Lau & Chu 聘請 Jonathan Wong 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