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611/201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9條被處刑罰。控罪詳情指上訴人在新界華明邨街市地下一間超級市場(下稱“該超級市場”)內襲擊李文豪,因而對該李文豪造成身體傷害。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有作出控罪書內所指的作為,被判往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為期三個月的治療。上訴人就該入院令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