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 訴 任占群

Case No.CACV 163/201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7 Oct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16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0年第163號

(原高院雜項案件2009年第15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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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

答辯人 律政司  
上訴人 任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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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2010年10月5日

判案書日期:2010年10月7日

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5年,任占群 (上訴人) 與其同居男朋友陳森,遭內地公安局拘捕及被控告販運毒品罪。2008 年,陳森被判罪名成立,但上訴人被判無罪釋放。

2.其後上訴人遭香港警方拘捕,並被控告5項俗稱 <洗黑錢>罪 (案件編號DCCC767/2009) 。該案排期於兩個月後在區域法院審訊,預計需時20工作天。

2009限制令

3.基於有關控罪的性質,律政司根據 《香港法例》 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15條,在HCMP1500/2009一案,向法庭申請限制令,限制上訴人處理其財產(包含上訴人名下一個單位與及6個銀行戶口,存款一共$856,347.17) ,並命令她披露她的其他財產。

4.2009年8月7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潘敏琦法官頒發限制令,並命令上訴人於一個月內 (即2009年9月7日前) 披露她的財產 (以下簡稱2009 限制令) 。

2007限制令

5.2009限制令並非是針對上訴人的唯一限制令。2007年,律政司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HCMP1895/2007一案,根據《香港法例》 第405章《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販毒(追討得益) (指定國家和地區)令》,向法庭申請限制令,限制上訴人處理其財產 (包含上訴人名下另外11個物業與及另外5個銀行戶口) ,並命令她披露她的財產。該限制令先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賴盤德法官頒發,其後由邵德煒法官作出更改並下令限制令繼續有效。

6.在HCMP1895/2007一案中,法庭要處理《販毒(追討得益) 條例》第29(1) 條是否適用於內地廣州中級人民法院的裁決所引起的法律議題。邵法官命令上訴人由其限制的財產中獲發放每月$35,000 生活費之外,亦批准她可以運用$1,000,000作為HCMP1895/2007一案的律師費。

上訴人的財產披露誓章

7.回應2009限制令,上訴人於上述披露財產限期2009年9月7日, 存檔誓章, 聲稱2007 限制令與及2009 限制令已列出她所有的財產。

更改限制令的要求

8.與此同時,上訴人的代表律師提出更改限制令的要求,要求准許她從上述財產提款,以支付HCMP1895/2007一案以外的律師費。

9.2009年9月,雙方同意更改命令,上訴人可提取$200,000作為律師費。

10.上訴人聲稱她再想從銀行戶口提出$500,000以支付律師費,她亦想變賣她名下的單位,部份得益用來支付律師費,因為她估計DCCC767/2009案的律師費需要大約$2,000,000。

11.上訴人的代表律師與律政司未能同意提款上限, 故上訴人的申請要由法庭審理。

貝珊法官2010年4月26日的判決

12.2010年4月23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貝珊法官審理上訴人的申請。

13.證據顯示,上訴人2005年被捕前,個人控制11個銀行戶口,而那些戶口在2001 至 2005年內,一共有近$42,000,000 的存款,其中有$30,000,000是現金存款。證據亦顯示上訴人用了$16,000,000 買入11個物業,一部汽車,與及一個會藉,但被捕時她的戶口只有$3,500,000現金。亦即是說,上訴人已提走超過$20,000,000,但她並沒有披露到那些款項的去向。另外,上訴人於2008年7月回港後,曾支付$740,000 給律師,她說款項是借回來的,但沒有任何有關紀錄。上訴人亦聲稱款項是從她提供性服務得來的,但她亦沒有任何相關的證據支持。

14.貝珊法官考慮上述情況後,於2010 年4月26日頒發判決,拒絕上訴人提出的更改限制令申請。

貝珊法官7月9日的更改命令

15.其後上訴人再提出更改限制令的傳票。

16.7月9日,貝珊法官更改了限制令,准許上訴人從上述財產提款$400,000以支付法律援助署律師費。

本上訴

17.上訴人提出上訴,聲稱貝珊法官7月9日的判決有錯誤。

18.上訴人認為貝珊法官應該命令法律援助署委派她以前的法律代表作為她在DCCC767/2009案的律師,與及命令法律援助署不要把以前她已支付的律師費計算在內,因為她的法律代表不願意接受這個安排,因為這個安排會減低他們的收費,他們不願意在這情況下繼續代表她。

本庭判決

19.貝珊法官2010年4月26日頒發的判決,是經行使酌情權後作出的命令。除非上訴人顯示有法律觀點的錯誤,或明顯的犯錯,否則上訴庭一般是不會干預的。

20.案例確立,一名被告人要求法庭更改限制令,需先誠實及全面性地披露她的財產。上訴人沒有披露上述$20,000,000款項的去向。貝珊法官拒絕她的更改申請,本庭認為沒有任何法律觀點的錯誤,或明顯的犯錯。無論如何,上訴人沒有及時提出上訴。至於上訴人提到邵法官在HCMP 1895/2007 批准她提取$1,000,000作為律師費, 這是邵法官行使其酌情權的決定, 而本庭留意在該案中, 有法庭之友的法律意見指出上述第6段的法律議題。

21.貝珊法官2010年7月9日頒發的命令,亦是經行使酌情權後作出的命令。2010年7月9日頒發的命令,與2010年4月26日頒發的判決一致,並更加確保限制令不會對上訴人造成不公,因為她會在DCCC 767/2009 案的審訊中, 獲得法律代表。至於法律代表的人選,是另外一回事,本庭不能接納上訴人的說法,即除非她聘用她以前的那幾名法律代表,否則她在審訊不會得到公義。

22.本庭已考慮了上訴人書面及口頭的陳詞,本庭看不到有任何可干預貝珊法官行使酌情權的理由。本庭駁回上訴, 並下令上訴人支付本上訴的訟費給答辯人。如雙方不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詠光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