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少君

Case No.HCMA 444/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Oct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44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444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1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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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周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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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0年8月26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8月26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0年10月8日

判決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她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是超級市場的經理。案發當天,他目睹上訴人在超級市場內選取了四個蘋果及一包拉麵後,經過收銀處時只就拉麵付款。控方第一證人在舖外將上訴人截停,上訴人聲稱她一時忘記付款。

3.控方第二證人是接報到場的警員,上訴人警誡下承認貪心偷去蘋果。

辯方案情

4.上訴人當天將蘋果及拉麵放在收銀機櫃上讓收銀員結賬,她依照收銀員的吩咐繳付了$18.9後步離超級市場。此際,控方第一證人突將她截停,要求她交岀$500作為不向警方舉報的代價。

5.上訴人否認曾向警員承認犯案純因貪念。

上訴理據

6.上訴人重複初審時的抗辯理據,但她表示當天她購買的是「公仔米粉」而非拉麵,上訴人呈上「公仔米粉」作證。

討論

7.裁判官在聽過兩位控方證人證供後,信納他們是誠實及可靠的證人。裁判官表示控方第二證人是事後到場的警員,他無需捏造證供陷害上訴人。

8.另外,裁判官亦表示若控方第一證人存心砌詞加害上訴人的話,他也斷不會在證詞中講及上訴人曾向他聲稱一時忘記付款這些說話。

9.就證人的可信性、證供的可靠性,除非裁判官的裁斷是不合邏輯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便干預。這情況沒有在本案出現。

10.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表示當天她購買的不是拉麵而是「公仔米粉」。

11.審訊時,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呈上的相片顯示,當天上訴人在收銀處繳付貨款的貨品是「肉燥味拉麵」,不是「公仔米粉」。相片亦顯示「肉燥味拉麵」每包$18.9。正如裁判官表示,若上訴人當時只繳付了$18.9,毫無疑問,她並沒有就蘋果付款。

12.本席相信上訴人現在此上訴聆訊中有此更改只是為推翻定罪,不惜胡亂製造一些新的證據,反駁當日所承認的事實。

13.上訴人不單在事發當天不誠實地偷取蘋果,她也在上訴聆訊中極不誠實地意圖瞞天過海,這進一步證實定罪並無不穩妥的地方。

14.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崔浩然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