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冼柏承 Martin

Case No.DCCC 866/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Sep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86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8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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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冼柏承 Mar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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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錦昌

日期:

2010年9月22日上午10時1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Lisa G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葉律師行律師Ms Chan Suk Han, Mary,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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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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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面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涉及32.68克的氯胺酮。

2.案情透露這是一個典型街頭截查而搜獲毒品的案件,案發當天,即本年6月2日凌晨1點50分的時候,警方在元朗又新街截查了被告人並在他身上搜獲控罪內所提及的氯胺酮。被告人在警誡下向警方承認他在較早時候,在尖沙咀一間不知名的酒吧,向一名不知名男子以2,000元港幣的代價購入該批毒品,被告人又說那些毒品是供他自己服用的。

3.被告人是一名19歲的年輕人,之前在2007年9月25日曾因管有危險藥物控罪被判入更生中心。根據被告人代表律師的陳詞和本席所索取有關被告人的背景報告內容顯示,被告人來自破碎家庭,父母在他9歲的時候離異,之後他和另外兩名兄長的撫養權分別被判予母親和父親。因此被告人在很年輕的時候,看來已失去摯親,包括父母和兄長一起居住和生活的機會。被告人年少時已十分反叛,雖然法庭將他的撫養權判予母親,但他依然一意孤行的選擇與父親同住,發展到後來,被告人更搬離家居在外面找尋地方獨立生活。

4.根據親人透露,在過去數年間,被告人其實不斷周旋在父、母和朋友之間的居所往來居住,因此可以看到被告人這幾年內的家庭生活其實是極不穩定的。

5.由於被告人的雙親在被告人十分年少時已告離異,導致被告人未能得到足夠的父母監管,至後來被告人升讀中學時,更變得無心向學,又開始與不良份子往還。發展至輟學後,被告人分別做過不同的工作,並在2007年開始沾染吸服氯胺酮的惡習,導致他在同年因管有危險藥物,被法庭判進更生中心。但可惜的是被告人在判刑後並沒有珍惜前途,反而在2001年犯下本案,一項看來比之前所干犯的控罪嚴重得多的控罪。

6.被告人本人向法庭撰寫了一封求情信,信中表達他對家人的歉意及對本案的悔意。被告人在信中承諾,在本案所判的服刑完畢後立志改過自新。此外,被告人的母親也向法庭撰寫了求情信,信中母親承認她和前夫可能忙於工作,故此疏於管教被告人,導致被告人一再干犯罪行。但信中仍看到被告人的母親懇切表示,深信被告人干犯本案後得到沉痛教訓。故此母親對被告人可以改過自新的機會感到樂觀,母親希望法庭可以在本案判刑時從輕發落,使被告人能早日投入社會,重過新生。

7.被告人年少開始成長的背景和干犯罪行的因由,看來與他的家庭發生變遷有某一程度上的關係,但經驗告訴我們,並不是每個家庭的變遷和變化都會令到家庭中的年輕人干犯刑事罪行的。故此被告人的背景及遭遇可能會令某些人感到同情,但在法律上來看並非合理求情理由。

8.販運危險藥物是極為嚴重的罪行,本案涉及32.68克氯胺酮。按律政司許守城CAAR 7/2006年一案,上訴法庭所頒下的判刑指引,本案的量刑在4至6年監禁之間。本來按數量計算,被告人在本案中所應面對的量刑起點應比4年監禁為長,但經考慮後,本席體諒被告人年少,而且家庭成員包括兄長和母親看來經本案後,已醒覺到被告人成長時欠缺了家庭成員的關懷和監管,家庭成員看來已決心在被告人服刑後協助被告人重過新生。

9.因此本席對被告人將來能改過自新的機會感到樂觀,因此本席在本案中酌情採納較輕的量刑起點,即4年監禁,並給予被告人認罪應得的三分一判刑寬減,因此判刑減至32個月監禁。但被告人未能提出其他合理減刑理由,故此本案法庭再沒有其他理據給予被告人進一步的判刑寬減。

10.被告人在本案被定罪後判刑32個月監禁。

陳錦昌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