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任康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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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3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43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757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0年9月7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10月2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即時監禁21天。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現年22歲,是一位營業主任。在2009年5月24日晚上11時許,她離開男友位於觀塘的住所,乘搭89C線巴士回家。上車後,她在上層右方樓梯後第五至六排椅的窗口位坐下,當時她身旁及後方的座位均沒有人,坐下不久,她便睡着了。 3.路途中,她感覺到有人用手掃她的右邊腋下四至五次,每次約維時兩至三秒,她感覺到掃她的是食指至尾指。她轉身向後望,看見後面坐着一名男子,該男子年約二十歲,中等身材,黑短髮,戴黑色粗框眼鏡。她形容當時車廂燈光充足,她望了男子兩次,每次維時約四至五秒。由於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的身旁沒有乘客,她懷疑該男子是用手觸摸她的,但為了確定是否該男子侵犯她,控方第一證人假裝睡覺。不久後,控方第一證人看見男子再一次用食指至尾指前後兩次掃她的右邊腋下,每次約三秒。她立即轉身向男子說:「先生,你非禮我呀。」當時男子的右手仍卡在控方第一證人椅背右邊與車身之間的空隙,控方第一證人再一次向男子說相同的說話,男子才除下耳筒,說:「小姐,我諗你誤會咗。」控方第一證人問男子為何手掌會卡在控方第一證人座位與車身中間,當時男子已將手縮回。該男子起身急步走到下層,控方第一證人留意到男子身穿銀灰色風褸、米白色四個骨褲及運動鞋,身高接近6呎。 4.控方第一證人沒有立即追着男子,她先致男友作出投訴,男友鼓勵她往下層向司機投訴及將男子繩之於法。當她到了下層時,巴士正好停在沙田濱景花園站,男子立即下車,控方第一證人未能及時追上。 5.兩日後的凌晨時份,即5月27日的凌晨,控方第一證人乘搭同一路線巴士的尾班車回家,她的男友吩咐她一定要坐在下層,於是她坐在下層左邊由尾數上第五行的窗口座位。當巴士駛至九龍灣的德福花園時,她看見兩晚前非禮她的男子上車,男子行到下層車尾最後一行坐下。她觀察這男子一段時間後,向司機投訴,司機問她是否肯定,她說若司機不相信,只要看看男子是否在濱景花園車站下車便知道。當巴士到達濱景花園車站時,男子起身準備下車,司機立即關門阻止男子下車。報警後,警方到場便將上訴人拘捕了。 6.盤問中,控方第一證人說她是一間酒店的客戶服務經理。控方第一證人承認她在第三份口供曾提到第二次被摸後,她立即轉身並曾捉着男子的手,她同意在法庭上說漏了這一部份。 7.控方第三證人是當日拘捕上訴人的警員。他指當他向上訴人調查時,上訴人第一個回應是事發當晚9時半至10時半他去了麥當奴餐廳買食物,之後便回家沒有再外出。 8.控方第四證人是為上訴人錄取會面紀錄的探員。他說在錄取第一份口供的四個星期後,上訴人再聯絡警方提供了一名菲藉人士的證人口供及要求警員向他居住大廈的管理處索取大廈出入口的閉路電視影帶並要求警方向麥當奴索取事發當晚的閉路電視影帶和要求警方調查他的八達通咭紀錄。 9.控方第四證人指據上訴人居住大廈的管理處,事發當天晚上至凌晨左右的時間,由於機器故障,閉路電視系統未有正常操作。此外,他得到麥當奴通知他案發日期的影片已被刪除。最後,八達通公司通知他辯方證物D1(a),即上訴人的八達通,只顯示了事發之後一日,即5月25日的紀錄。 辯方控情 10.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但傳召了兩名證人。 11.辯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菲藉的家庭傭工,她受僱於上訴人家庭已9年多。上訴人的家中共有三名成員,即是上訴人和他的父母。上訴人是一名學生,但另外亦有工作。雖然她與上訴人一家關係都很好,但不會為了維護上訴人而說謊。她說事發當日,上訴人的父母離港工幹,傍晚時,上訴人的婆婆和三位親戚一起到上訴人家中晚飯,但上訴人沒有和她們一起吃飯。約9時半,她完成所有工作便回到自己房間休息。一會兒後,她聽到上訴人離開單位的聲音。約於10時30分至10時45分左右,她再聽到上訴人開門回家的聲音,之後上訴人沒有再離開單位。翌日早上,當她進入上訴人房間清理時,看見有麥當奴的垃圾。 12.辯方第二證人是上訴人的婆婆。她說事發當晚她和幼女一家一同到上訴人家中吃晚飯,因為上訴人的父母出外工幹。上訴人沒有和她們一起晚飯,她們約於9時左右一同離開。 裁判官的裁決 13.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認出上訴人的基礎非常穩固,而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他亦同樣接納控方第二、控方第三及控方第四證人為可信可靠證人。裁判法官認為辯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十分牽強,因此不接納她的證供。至於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裁判法官指:
最終,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 14.上訴人提出三個上訴理由,簡略地說是指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處理犯案者身份的鑑定及辯方證人供詞或/及不足。 15.代表上訴人的王資深大律師最主要是投訴控方第一證人,當她確實了是被「猥褻侵犯」後,她致電男友作出投訴。男友鼓勵她報警,於是她立即從巴士的上層走落下層,當時巴士正好停在沙田濱景花園站,犯案者亦未落車。為甚麼當時她不向司機投訴,而讓犯案者逃走呢?本席就此點亦有疑問,因控方第一證人是一間酒店的客戶服務經理,她不是小童,為甚麼當確認是上訴人非禮她,不即時向司機投訴呢? 16.正如辯方指出控方第一證人有可能在被非禮當日是不肯定她是被非禮。兩日後,當她看到上訴人時她認為上訴人的樣貌相似非禮她的犯案者,才首次向司機投訴。本席亦同意王資深大律師的陳詞指若果控方第一證人肯定自己被非禮,為甚麼她不立即向警方投訴?控方第一證人的解釋是稍為牽強,她說還未投訴是因為工作繁忙。 17.王資深大律師亦投訴裁判法官,指他用不恰當的準則來處理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裁判法官不是說他不接納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為不可信,但他不接納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是因為他不接納辯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理由是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是支持辯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因此,他亦不接納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 18.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用這個方式來處理證人的證供是不恰當的。裁判法官要考慮每一位證人的證供,作出分析,最終決定每一位證人是否可信及可靠的證人。若有一位可信及可靠的證人與另外一位同樣可信及可靠的證人在證供上有不一致的地方,而產生疑點,這疑點利益應歸於上訴人。 19.因此,本席認為本案存有疑點,疑點利益歸於上訴人,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
答辯人:由律政司鄭詠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張永賢,李黃林律師行轉聘王正宇資深大律師,王國豪大律師及陳雅琪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