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世棠

Case No.HCMA 247/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Oct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4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24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9年第59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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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馬世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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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0年10月21日

判案日期 :2010年10月2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0年10月25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馬世棠被控一項串謀行騙罪(第二控罪),在裁判官席前被判無罪。他向裁判官申請訟費被拒,現提出上訴。

2.本席即席批准上訴,現頒下理由。

案情概要

3.控罪指第一被告人身為學校校長,串同第二被告人,即其為承建商之兄弟,及身為副校長的上訴人,在所有標書投入後,容許第二被告人更換一份價格最低的標書,非法取得工程。

4.控方第一證人是學校文員,負責製作投標的審議文件。第一證人指上訴人將被更換的第二份標書交予她,表示需要更改。

5.裁判官在即席判詞指第一證人就誰向她提交新的標書,證據含糊,因此拒納其證供,裁定所有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的理由

6.據與訟雙方同意,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指上訴人為投標評審委員會委員,理應清楚教育局就投標《採購及招標程序指引》和有關《通告》的內容,有責任核對投標資料。上訴人清楚知悉須要評審標書,而沒有完成責任,令人生疑。因此,拒絕判予訟費。

上訴理由

7.代表上訴人的伍大律師指出,裁判官拒絕訟費的理由沒有指出上訴人怎樣沒有完成評審標書的責任。

8.基於裁判官拒納第一證人的證供,則沒有任何證據指出上訴人曾參與更換標書。在此情況下,沒有任何事實裁斷指上訴人知悉標書被更換而需要跟進。

討論

9.代表答辯人的陳律師同意,裁斷陳述書沒有指出上訴人在甚麼情況之下未盡全責,審閲標書。裁判官的即席判詞亦沒有裁斷上訴人參與或知悉更換標書。但陳律師指出,在辯方結案陳詞謄本中,裁判官說過上訴人知悉有「有D嘢」要改。因此,上訴人在知道有事要改時,沒有查明究竟,自招懷疑。

10.基於裁判官拒納第一證人所指上訴人向她提出新標書,則沒有可信證據及/或事實裁斷指上訴人曾說過有些事情要更改。即使說過,若上訴人並非更換標書的人,則他指出要修改的事未必與標書及/或控罪有關。

11.因此,本席不知道裁判官所謂上訴人未盡全責究竟是指甚麼。基於上述理由,上訴批准。

12.上訴人可得本上訴及原審之訟費。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淑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馬世欽、鄧文政律師行轉聘伍健民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