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衍森

Case No.HCMA 606/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Sep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60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606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2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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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衍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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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0年9月15日

判案日期:2010年9月15日

頒布判案書日期:2010年10月26日

判案

1.今年7月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一項「勒索」罪[1]成立,被判入獄12個月。他原本就定罪和判刑上訴,上訴聆訊時,他表示不會就定罪上訴,本席接納他的申請,撤銷定罪上訴。至於判刑,他表示繼續上訴。

2.本席聽畢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人的判刑上訴,現書面頒布理由。

3.案發於2010 年3月29日下午近4 時,事主駕專線小巴途經西沙路,上訴人突然步出馬路,張開雙手攔在小巴前面,事主緊急剎車,沒有撞著上訴人。期間,上訴人把頭和胸撞向小巴,並跌在地上,繼而要求事主賠「湯藥費」。事主拒絕並報警,警員到場調查,上訴人沒有接受治療便離去。4月13日凌晨時份,上訴人登上事主的小巴,當時車上只他兩人。上訴人表示有三合會背景,要求事主就兩星期前的意外賠償,並威脅會毆打事主。事主很驚慌,當晚稍後報警。

原審判刑理由

4.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根本沒有在那次意外中受傷,更甚的是他刻意撞向小巴,假裝受傷威脅事主。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向事主作出無理要求,更以三合會術語威嚇事主,案情嚴重,必須判阻嚇性刑罰。

5.裁判官認為事主是專線小巴司機,路線固定,上訴人的行為令事主擔心自身安全。經考慮上訴人的背景後,判上訴人入獄12 個月。

上訴理由

6.上訴人的主要理由是當日吃了精神科藥物,神智不清,一時氣憤犯案。他呈上信件表示雖然裁判官不接納他的講法,但他的確被事主的小巴撞倒,不過沒有證人,也不知怎樣追討賠償。

7.他表示十分後悔,希望本席減刑,讓他能照顧女兒,並承諾重新做人。

分析

8.上訴人有多次犯案紀錄,2006 年因勒索罪被判入獄。2009 年12月因刑事恐嚇再被判監,其餘的紀錄均與毒品有關。以上訴人的刑事紀錄,本席認為不值得對他寬大。

9.上訴人不但假裝被撞傷,後來更用三合會術語威嚇事主,本席同意裁判官的看法,本案是嚴重罪行,必須判阻嚇性刑罰。其次,涉三合會的勒索罪應加重刑罰,以收阻嚇作用。

10.上訴人雖向本席表示後悔,但呈堂信件顯示他仍堅稱被撞倒,實毫無悔意。審訊時他選擇不作供,如今卻表示因受藥物影響犯案,本席認為他的理據牽強,並不可信。

11.這類案件沒有量刑指引,因案情而定。以本案而言,12個月監禁並不過重。

12.基於以上分析,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