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強

Case No.DCCC 1003/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Oct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00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0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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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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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10年10月11日下午2時4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Patty LEE,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淑雄律師行律師Ms KAM Suk-yee,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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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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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被告人李志強於本席席前承認案中一項入屋犯法罪。

2.案發於2010年8月11日,案發當天中午約12時50分,案中受害人朱婆婆於她家中(即九龍秀茂坪雲漢邨漢松樓14樓1411室)。案發時,朱婆婆已是86歲,當時她獨自一人於家中,她將家中大門虛掩,作通風之用,她亦沒有關上家中的鐵閘。案發時,朱婆婆自家中廚房步出廳堂時,發現被告人於住所的大廳內。朱婆婆並不認識被告人,當時她看見被告人手持著一膠碗,膠碗內放著一玉吊墜及一些硬幣,硬幣總值港幣45.60元。該膠碗是朱婆婆原放於客廳的架上,當時朱婆婆發現被告,被告亦即時離開住所。朱婆婆驚呼求救,但沒有從後追截被告。最後,朱婆婆的鄰居替事主報案。

3.警員5424到達現場,並於漢松樓一帶展開調查。他於漢松樓二號升降機內找到朱婆婆失去的膠碗。警員翻看升降機的閉路電視錄影,閉路電視錄影顯示,被告人拿著有關的膠碗進入升降機內,其後被告離開升降機,留下膠碗,並朝著漢柏樓方向行去。警員作進一步調查,並於同日下午3時10分左右於漢柏樓17樓找到被告人,並將被告人拘捕。

4.於拘捕現場,被告人警誡下承認干犯案中的盜竊罪。被告承認盜竊所得的42元,被告已用作購買食物之用。被告承認他從打開的鐵閘及木門進入事主的住所。警員搜查被告,並於被告身上找到屬於朱婆婆的玉吊墜及港幣3.60元。於其後的警誡會面,被告承認他偷竊了有關於膠碗、玉吊墜及硬幣,被告亦承認他便是於二號升降機遺下膠碗的那人。被告聲稱,他是因沒有金錢而犯案。

5.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顯示,被告人自1974年至今共有十八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兩項與不誠實控罪有關,而其餘定罪紀錄則大多與管有危險藥物有關。

6.辯方於輕判請求中指出,被告現年54歲,曾接受中三教育。被告自1998年開始倚賴綜援維生,於此之前,被告人任職的士司機,但因1998年被告的左腳因一腫瘤問題接受了一手術,自此被告的左右腳便出現了「長短腳」的問題,而不能擔任駕駛工作。辯方指出,被告的太太亦於1999年離開被告人,自此被告與他的妻子亦沒有任何聯絡。被告與他的妻子並沒有育有子女,被告的雙親年紀老邁,他們均已七十多歲。辯方指出,被告因他的家庭問題,使他出現失眠問題,並因此長期需接受治療。辯方呈遞了一些文件,顯示被告人就著他的失眠問題向醫生求診。

7.辯方指,被告干犯本案控罪後,他感到十分後悔,亦因此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事實上,被告為警方拘捕後,被告亦一直合作,承認控罪。辯方指本案是一並無預謀的入屋犯法案件,辯方承認被告是居於同一屋邨的漢柏樓,但於案發前被告服食了一些藥物,被告進入了漢松樓,於行經朱婆婆的居所門外時,發現朱婆婆的居所的門並沒有關上,案中被告人並沒有帶備任何工具犯案,而事主最終亦沒有蒙受任何損失。辯方指,被告希望可重新做人。辯方指出,本案是被告人首次干犯入屋犯法罪,被告現已明白控罪的嚴重性,辯方要求法庭對被告人輕判。

8.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了本案控罪的性質、本案的案情、被告的背景以及辯方的輕判請求,法庭於量刑時亦考慮了案中事主朱婆婆年紀老邁,她是一名86歲的老人家,而案情亦清楚顯示,朱婆婆自廚房步出時發現被告,她因看見一陌生男子於她家中出現,她感到驚慌,因此而亦驚呼求救。

9.法庭認為,就著一般的入屋犯法案件,若涉及民居,按案例而言,一般的量刑起點應是3年監禁。於本案,法庭從案情可見,案中朱婆婆案發時將家中的大門虛掩,亦沒有關上居所的鐵閘,被告因此可乘虛而入,進入朱婆婆的居所,干犯案中的入屋犯法罪。以案情而論,而對被告人作最有利的考慮,法庭是可視本案的入屋犯法案件為一機會主義式,如同小偷干犯盜竊罪般的入屋犯法案,亦因此法庭是可採納低於3年的量刑起點。考慮了本案案情,包括前述的犯案手法,事主是一年邁的婆婆及被告人潛進事主的住所,為事主帶來一定的驚嚇,法庭認為本案經審訊後,法庭是可採納3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10.上述的30個月量刑起點已是低於一般涉及住宅式入屋犯法罪的3年量刑起點,法庭會因被告人承認控罪而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的刑罰扣減,將刑罰下調至20個月監禁。於本案,除被告人承認控罪外,案中亦再無別的輕判理由。被告家中有年邁雙親,以至被告人一直患有失眠問題等等,不論個別或綜合考慮,均不可構成進一步的輕判理由。

11.基於前述原因,就著案中入屋犯法罪,法庭判處被告人20個月判監刑罰。

陳仲衡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