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001304/200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October 2010.
1. 第二和第三被告人要求推翻本庭於2010年6月3日所作的命令。第二和第三被告人於該日缺席,吳寶蘭女士(即第二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的代表)告知本庭缺席的原因是由於第一被告人告訴她第一被告人的律師會代表他們,但直至審訊之日(即6月3日),她都沒有接到正式的通知。這是第二和第三被告人與第一被告人之間的事,第二和第三被告人接到傳票便必須出席聆訊。如果直至6月2日,吳女士還沒有接到第一被告人的通知,指出他們的辯護律師會代表第二和第三被告人,根據常識的判斷,第二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便應該出席,但他們沒有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