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19/201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申請人不服小額錢債審裁處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9 年第 4699 號(即SCTC4699/2009)所作的裁決,向本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下文為本席在HCSA19/2010一案中就他的申請頒下的判決。該宗申索中的被告人馬偉文先生在2010 年4 月23 日向小額錢債審裁處何展鵬審裁官提出申請,要求擱置何審裁官於2010 年2 月12 日缺席聆訊中判令他敗訴的裁決。根據該項裁決,被告人須支付港幣41,000 元,因爲他曾經簽發一張金額為港幣41,000 元的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支票予申索人,支票日期是2008 年12 月9 日。根據申索人所言,支票上所寫的銀碼是被告人用以清還他拖欠申索人的款項,而申索人於2008 年12 月9 日將這張支票存入當時的豐明銀行戶口,但翌日支票遭銀行退回不能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