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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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6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56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241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0年9月29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9月2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2.於裁判法院審訊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代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 3.控方案情並不複雜,控方傳召兩名證人。事發當日,控方第一證人到達案發店鋪的入口時,看見了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進入店鋪後不久,上訴人就跟着他,說:“老細,100鈫6隻。” 4.由於控方第一證人看到牆上有很多淫褻光碟,所以他立刻表露身分,並向上訴人出示他的委任證。控方第一證人向上訴人表明來意,並要求他出示身分證。 5.這時控方第二證人來到該店鋪,控方第一證人就告訴控方第二證人發生了什麼事。不久後,控方第二證人拘捕上訴人。 6.控方第一證人確認他之前曾到過該店鋪,但不曾在那裏見過上訴人。 7.控方第一證人在接受代表上訴人的律師盤問下表示,控方第二證人在拘捕上訴人之前,曾看過那些光碟和附近的環境。 8.控方第二證人是負責拘捕上訴人和向他錄取會面紀錄的警員。控方第二證人稱他警誡上訴人後,上訴人說:“搵唔倒工做,先响度賣鹹碟啫。” 9.控方第二證人在現場向上訴人發出一份“給在羈留人士的通告”,被呈堂為控方證物P10。 10.他們到達旺角警署後,控方第二證人向上訴人錄取一份會面紀錄。 11.因辯方對會面紀錄提出自願性的爭議,所以裁判法官採用交替程序處理這問題。 12.上訴人在特別事項上選擇作證。上訴人稱當時他在不願意下簽署會面紀錄,並指羈留人士通知書並非在現場送達給他,他是在旺角警署才收到該通知書;上訴人知道他有權獲得律師代表;他在錄取會面紀錄前曾要求休息,但警員沒有理會他。 13.上訴人聲稱,事發前一天,他沒有睡覺,因為他在做義工,一直工作至2010年5月27日凌晨4點。上訴人聲稱自己在該大廈內是想找人維修電腦,他走經該店鋪時,被控方第一和控方第二證人推了進去,然後就被拘捕。 14.裁判法官在處理特別事項時,考慮了控方證人和上訴人的證供後,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最後,判會面紀錄是上訴人自願作出的。 15.在一般事項上,上訴人選擇不作證。 16.裁判法官詳細地考慮本案的證據,他特別注意認人證供與Turnbull指引。裁判法官考慮控方證人的證供後,認為他們並沒有說謊,且是可信和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接納案發時上訴人在店鋪內是有對控方第一證人說那些光碟售100鈫6隻。最後,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7.考慮刑罰時,裁判法官得知上訴人過往有26次犯罪紀錄,其中9次與本案的控罪相同。 18.上訴人現年36歲,未婚。代表上訴人的律師要求輕判,裁判法官參考了適當的案例後,判上訴人入獄15個月。值得一提的是,涉案的淫褻光碟有2,696片。 19.關於定罪方面,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投訴裁判法官不應接納他的會面紀錄為呈堂證物,因他曾要求律師代表,但被警員拒絕,這些理由於審訊時已提出,不被裁判法官接納。 20.至於上訴人指警員的證供有矛盾的地方,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於陳詞時已提及這點,裁判法官亦仔細地處理這問題,並於裁斷陳述書中說明,裁判法官認為兩位控方證人在證供上的任何矛盾也不會影響他們的可信和可靠性。 21.上訴人質疑為何控方證人沒有涉案店鋪老板的電話,而於審訊時這問題沒有被提出。本席認為,警員沒有該店鋪老板的電話不足為奇。 22.上訴人再投訴他不是在現場收到羈留人士通知書,該通知書也被列為呈堂證物,裁判法官亦已看過,這不屬有效的上訴理由。 23.最後,本席再參看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因此,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24.至於刑罰方面,無可否認,上訴人過往的犯罪紀錄十分差,他現年只是36歲,但已有26次犯罪紀錄,而9次與本案的控罪相同,本案所涉及的影碟數量不少,有2,696片。 25.裁判法官適當地考慮過往的案例後,才採納15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因沒有其他求情理由,所以判上訴人入獄15個月,本席不認為刑罰過重,因此,刑罰上訴亦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傅悅耳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