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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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35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3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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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合理地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嘅控罪。 2.案情指出於本年1月6日,台北一對年紀老邁的夫婦,被騙將一筆合共港幣1,346,000.32元嘅款項,存入被告嘅渣打銀行戶口,而嗰個戶口是被告於本年1月6日開立的。其後,被告於本年1月8日及1月9日,分別從戶口中合共提取了港幣582,000元,之後,戶口被凍結。 3.台北的夫婦其後於1月12日報警,而被告於1月15日自行往警署投案。 4.判刑時,本席考慮到控罪及案情的性質嚴重,特別本案牽涉兩岸三地,故此調查過程更為困難。根據案例,法庭必須考慮即時監禁。 5.本席亦會考慮到被告在港並無犯事紀錄,另外,雖然被告並非本港居民,但仍自動投案,否則若被告藏匿國內,要追捕被告的確會有相當困難。 6.現本席以3年監禁作為起點,由於被告認罪,減為兩年。 7.由於被告冇案底,自動投案及協助交還大約六成款項給受害夫婦,所以再將刑期減為2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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