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f 訴 Cmk

Case No.HCMP 1364/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Oct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136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編號 2010 年第1364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08 年第 1278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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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HSF

答辯人 C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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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判決書日期:2010 年 10 月 29 日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呈請人與答辯人是前夫婦,兩人育有一名兒子。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振國於2009年8月28日頒發判案書,陳法官將對兒子的「管養權」全權判予答辯人及將對兒子的「合理探視權」判給呈請人。雖然陳法官的判案書並沒有處理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Care and Control),但明顯地陳法官頒予答辯人的「管養權」是包括照顧及管束兒子的權利。

2.呈請人於2009年10月21日獲陳法官給予許可,讓他就兒子的「管養權」及「探視權」的命令提出上訴。

3.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4(4)(a)條規則,呈請人須在獲得許可後的七天內送達上訴通知書予答辯人,但他沒有這樣做。

4.呈請人於2010年7月21日向本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答辯人於2010年8月2日提交誓章反對呈請人的申請。

5.本庭於2010年9月17日命令呈請人要提交誓章,就他遲延派送上訴通知書一事作出解釋。

6.呈請人於2010年9月24日提交誓章,他的解釋是他不知道他需要在限期內派送上訴通知書予答辯人,而陳法官給予他許可的命令內亦沒有說明他須於七天內派送上訴通知書。

7.呈請人在收到陳法官的命令後開始撰寫上訴文件,但因工作繁忙而延至2010年6月初才完成有關文件。之後他將文件遞交到家事法庭,但該處的職員拒絕接收有關文件,他們指示他將上訴文件遞交到區域法院的「上訴法庭」。區域法院的職員亦拒絕接收有關文件,並指示他將上訴文件遞交到高等法院。

8.高等法院「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資源中心」)通知他他須在獲頒許可後的七天內提交上訴通知書及指示他再次向家事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9.呈請人於是向家事法庭再次申請許可,但家事法庭登記處拒絕辦理他的申請。呈請人再次向「資源中心」作出查詢,職員告訴他他必須向高等法院的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故此他於2010年7月21日作出本申請。

10.由於陳法官已經給予呈請人上訴許可,本庭所需要考慮的是呈請人可否延期提交及派送上訴通知書。

11.本庭接納呈請人延誤提交及派送上訴通知書的解釋及批准他的申請。本庭頒令有關的上訴通知書必須於本命令頒發後的七天內派送給答辯人及存檔法庭及本申請的訟費歸予答辯人。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