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616/200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November 2010.
1. 本案乃基於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該條例”)的一個申請。 申請人指稱於2006年6月6日,在受僱於答辯人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身體受傷,導致腦出血及其後遺症,現向答辯人申請僱員補償。 答辯人否認申請人事發時在執行其受僱範圍內的工作,亦不承認當天有意外發生。 答辯人更聲稱,即使申請人是在受僱期間遭遇意外,申請人的受傷是自發性的,與意外無關,所以答辯人在該條例下是沒有法律責任要付工傷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