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章新俊

Case No.HCCC 170/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Oct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17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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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章新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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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0年10月19日下午3時32分

出席人士:

Mr Steven M.W. Kwa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衛度尊律師行律師Mr Cheung Kam Chuen,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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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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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係承認咗兩項嘅販運毒品罪,兩項控罪都係涉及氯胺酮(即係俗稱嘅「K仔」)。第一項有三百六十幾克,第二項係七十幾克。

被告承認控方嘅案情撮要,基本上兩項控罪都係警員喺旺角某大廈裡面截停到被告,然後喺佢嘅物品之中搵到「K仔」同其他嘅物品。咁特別嘅情況係被告喺第一次被拘捕後得到法庭嘅保釋,但係保釋其間佢係再干犯咗第二項呢個販運毒品嘅罪。

被告今年20年,佢係讀到Form 6,咁被捕時佢其實都係學生嚟,以往係冇刑事紀錄。本席係先取得咗被告嘅背景報告,咁進一步了解咗被告嘅個人同埋家庭嘅情況。喺求情時,代表嘅大律師係指被告因為爸爸過身而出現情緒嘅一啲問題,並與母親係爭吵,曾經離家,咁喺外面認識咗一啲損友,仲吸毒。咁第二次犯案嘅原因係因為想替母親搵啲錢,先致去面對監禁。咁被告現時係知道錯,亦都知道以前嘅想法係幼稚嘅。

張大律師亦準備咗一套嘅文件,其中包括咗被告以往所得過嘅各項獎狀、獎牌,咁好明顯被告喺體育方面係好有天份。本席亦都閱讀過呈咗上嚟嘅各份求情信件,包括被告自己、母親同學校體育主任所寫嘅信,咁又有一位牧師(陳牧師)亦都有替佢寫求情信件。

其實本席都係覺得非常之可惜,被告咁年輕,喺體育尤其是喺籃球方面,係應該可以有好好嘅發展,咁但係佢冇珍惜,反而係群埋啲壞朋友吸毒,仲幫人係帶毒品。咁就算喺法庭畀佢嘅擔保期間,都係再犯。無論如何,本席都希望被告可以真誠反省,利用懲教署嘅各項訓練同埋教育嘅設施係重新學習。本席都有信心以被告嘅背景同埋能力,佢係可以重新做人,亦都希望被告可以利用自己嘅經歷,去啟發其他嘅年輕人唔好咁容易係走入歧途,浪費青春。

喺判刑方面,其實原則上嚟講兩項控罪應該係要分開處理嘅。考慮到判刑嘅指引,第一項控罪嘅量刑起點應該大概喺九年半;第二項控罪嘅量刑起點大概亦都係六年半。因為最後本席都係要考慮整體刑期,咁所以本席會將兩項嘅量刑起點定喺9年同埋6年。喺減去因為被告認罪而應該得到嘅三分一之後,刑期變為6年同埋4年。但係除咗呢個認罪之外,咁本席係睇唔到有其他係相對呢啲咁嚴重嘅控罪,係有效嘅求情因素。

雖然兩項控罪應該係分別判處,咁但係本席亦都係好似我頭先講,要考慮整體嘅判刑呢一個問題,亦都考慮到被告相對嚟講仍然係年輕,咁本席最後決定下令第二項控罪嘅一半(即係兩年)同第一項嘅刑期係分期執行,咁即係話整體刑期係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