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顯文

Case No.HCMA 620/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Oct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62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62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17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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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鄧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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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0年10月14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10月1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於認罪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案情顯示上訴人為警員在街上進行搜查之下發現身上管有兩粒俗稱「藍精靈」的咪達唑侖,總含量為0.02克。

3.上訴人現年54歲,過往有19次定罪紀錄,裁判法官量刑前索取了上訴人的戒毒所報告,從戒毒所報告可見,上訴人過往已曾經3次被判處到戒毒所接受戒毒,戒毒所主任認為基於上訴人已曾被判處進入戒毒所但無效,及上訴人沾有毒癮及干犯罪行已有一段非常長的時間,因此上訴人已不再適合再次被送進戒毒所。

4.根據上訴人以往的定罪紀錄,上訴人確曾多次被判送進戒毒所。2000年,上訴人因牽涉一宗盜竊案而最後一次被判進戒毒所;上訴人對上一次犯事是在2007年因盜竊被判入獄4星期。

5.裁判法官認為判上訴人接受強迫戒毒沒有阻嚇性,唯一判上訴人即時監禁,緩刑3年,希望籍此對上訴人造成警誡,防止上訴人在三年內會再干犯任何罪行。此外,裁判法官又下令罰款3,000元希望藉此造成阻嚇。

6.上訴聆訊時,上訴人認為刑罰明顯過重,上訴人稱他過往已受到應得的懲罰,所以裁判法官不應重判他,上訴人亦提及他在1986 年曾因犯毒被定罪,相比之下,今次的刑罰明顯過重,他今次要緩刑3年,因此,使其在這3年內活在陰影下,影響他的精神狀況,精神上受到壓力。

7.其實,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緩刑是希望他在這3年內有所警惕,若他再犯事,會被判監禁2個月,作為一個警誡予上訴人。

8.本席查看上訴人過往的行為,認為這刑罰是唯一可以使上訴人在這3年有所警惕;裁判法官可以判上訴人即時入獄2個月,但裁判法官考慮過後,認為並非湊效,因上訴人監禁2個月出獄後,沒有任何警誡可防止上訴人再干犯罪行,裁判法官也希望上訴人將來不會再干犯刑事案件。

9.本席認為上訴人今次管有「藍精靈」0.02克,判刑再加上罰款3,000元是明顯過重,因此,上訴得直,上訴人判2個月監禁,緩刑3年,罰款取消。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曾霆鏗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