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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9年5月28日,本席發下一份判決書。在判決書中的第7頁,本席命令至於訴訟費,原告人應得上訴的 一半 費用。那一個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2號命令第5B(6)條規則:「若任何一方有異議,必要在14天內向法庭申請更改,否則即成為絕對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