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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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64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643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在本席面前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兩項控罪涉及的危險藥物是氯胺酮,份量共重28.76克。 2.被告人現年38歲,被捕前為工程公司的管工,月入約一萬五千元。被告人共有兩次定罪紀錄,都是與危險藥物控罪有關的,其中一次亦是販運危險藥物的定罪。在那次,他被判16個月監禁。 3.從被告人母親的信件中看到,被告人自小便在單親家庭成長,生活看來頗為艱苦。由於被告人知道家境困難,因此早在讀畢中三後便投身社會以幫補家計。根據被告人的母親表示,被告人本來努力工作,亦曾和朋友合夥經營車房,生活曾經算得上是過得去。但自被告人的胞姐因意外身故,加上被告人的生意失敗後,被告人便誤交了一班損友,進而染上毒癮,最後更導致和太太離異。被告人的母親明白到被告人過去所犯的過失沒有令他醒悟過來,反而更犯上本案,但她很感受到被告人在這次犯案後,真的表現有悔過之心。被告人的母親衷心希望法庭能給予被告人改過自新的機會。被告人亦有撰寫求情信件呈遞予法庭,信中被告人表示對自己過往的行為有悔意,亦表達對家庭中關愛他的人抱歉之情。被告人在信件中說他已決心改過自新,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被告人的僱主亦有來信,信件中指出被告人曾受僱於他超過一年,期間工作勤奮、負責任感。僱主明確表示在被告人服刑期滿後樂意再聘用被告人。 4.本席經仔細考慮了所有與被告人有關的情況後,認為被告人如能立下決心,改過自新實指日可待,特別是有對他不離不棄的母親的支持,僱主亦願意再錄用被告人,這些都是有利於他洗心革面的因素。 5.雖然如此,畢竟本案是涉及共重28.76克氯胺酮的販運危險藥物罪,根據許守城一案的判刑指引,法庭在判刑時能持有的自主度實在有限,而且就以被告人的情況來看,就只有被告人的認罪才可被接受為有效的求情理由。 6.經細心考慮後,本席認為本案兩項控罪的總量刑起點應在四年半監禁,這量刑起點已足夠反映到本案的嚴重性。被告人認罪可得三分一寬減,故此總刑期應減至36個月監禁。除此以外,本席再也找不到任何減刑理由。 7.在個別量刑上,本席作出以下判決:第一項控罪,本席以四年半的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得三分一寬減,刑期減至36個月;第二項控罪,本席以兩年監禁作量刑起點,減去被告人認罪後所得的三分一判刑寬減,刑期減至16個月監禁,兩項刑期同期執行。故此被告人就本案的兩項控罪共須服刑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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