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炳強

Case No.HCMA 691/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Nov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69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69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902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梁炳強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0年11月23日

判案日期 :2010年11月2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梁炳強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為貿易而展示侵犯版權複製品」罪名成立,違反《版權條例》(第528章)第118(1)(d) 及119(1)條;及兩項「抗拒海關人員」罪名成立,違反《海關條例》(第342章)第17F及17I條,被判監禁4個月,經服刑完畢,現針對定罪上訴。

控方證據

2.兩名關員(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監視上訴人,見他站在攤檔旁邊,攤檔展示有45隻數碼視像光碟、4隻音樂數碼視像光碟及46隻電視遊戲機光碟。其間客人自選購物,將貨款放在膠盤上,而上訴人協助將光碟放入膠袋。兩名關員上前表露身份,上訴人反抗,把攤檔踢跌,企圖逃走,期間與關員發生激烈糾纏。上訴人高呼:「海關打人!」,但最終被關員制服並鎖上手銬。

辯方案情

3.上訴人否認看管攤檔,他聲稱只是前往見工路經該地點,打算購買某女歌星之光碟,因不知取捨那一隻,最終沒有購買,而被關員誣陷為看管攤檔。他被鎖上手銬後,用手機打999報警。

裁判官的理由

4.裁判官考慮上訴人對兩名關員證據之質疑:兩名證人對攤檔附近是否有報紙檔說法不一;第一證人說他監察攤檔之位置很近,聲稱一鈔鐘可到達,並不可能;兩名證人對在攤檔看碟的人流並不一致;兩名證人不約而同說3名顧客購買同一光碟,是否巧合;第一證人看不到顧客付款,而第二證人則見是20元紙幣,互相矛盾;第一證人在書面供詞稱見上訴人手持黑膠袋,但在庭上說他沒有持有任何東西;兩名證人對圍觀途人有否質疑關員執法説法不同;第二證人口供指上訴人要求打電話獲他批准,但在庭上指是上訴人手快行動制止不了。裁判官認為所稱矛盾並不嚴重,不影響兩名證人之可信性。

5.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的證供,指他聲稱尋找工作,但沒有僱主名稱及地址。裁判官考慮到上訴人被捕時受傷,但認為是激烈糾纏所致。裁判官裁定上訴人3項罪名成立。

上訴押後之申請

6.上訴人申請押後上訴聆訊,原因如下:

(1) 他正在申請法援,聽候署長發落;

(2) 他需要申請審訊錄音帶;

(3) 他投訴關員毆打及誣陷,案件正由重案組調查,希望押後至調查有結果為止。

7.上訴人於2010年7月申請法援,10月被拒。上訴人指他已向一名立法會議員要求協助,而立法會議員信件指會向當局反映。

8.上訴人指裁判官行事偏頗,一旦獲取審訊錄音便會清楚。申請法庭錄音所需數十元,若他認為錄音重要,不申一早請錄音帶。因此,本席認為上訴人托詞拖延。

9.他指被關員打致留院,重案組認為事態嚴重,接手調查。但見案中醫療報告指出上訴人只是身上有紅腫,留院一日觀察。

10.上訴人力稱需要律師協助。被問法援被拒後有何打算時,他初指議員會支持,後來改稱他會聘請私人律師。

11.本席認為上訴人雖已服刑仍提出上訴,但他在上訴過程有拖延。而最終是要看上訴理據。

上訴理由

12.上訴人之理據,其實就是申請廷期之理據。

討論

13.本案控方證據雖有矛盾,但證據矛盾不是一切,最終要看矛盾之性質及審理法官對矛盾之處理。裁判官已將矛盾一一列出,他鑑貌辨色,認為不影響關員之可信性。在此情況下,本席看不見裁判官有任何犯錯之處。

14.上訴人要求時間準備上訴,但未能披露有任何勝算機會。

15.因此,押後被拒,而上訴亦被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