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淑安 Cary
Case No.DCCC 586/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Nov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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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58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586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2.案情透露被告為恒生銀行戶口編號374194504888的持有人。於07年3月12日至09年8月5日期間一共處理了港幣62,098,255元。根據被告的報稅紀錄,被告於03年至09年間的總收入為港幣768,711元,即平均每年收入不足十三萬。 3.被拘捕後,被告就為何於大約年半時間內,有超過六千二百萬元進出她的戶口並沒有向警方提供任何解釋。 4.在判刑時,法庭會考慮到控罪性質和案情的嚴重性,包括所牽涉的款項和犯案的時間及被告人的角色。本案所牽涉的款項超過六千二百萬,犯案的時間大約經歷年半,而根據辯方大律師指出,被告是將自己的戶口以5,000元賣了給其他人使用。 5.辯法大律師亦進一步指出今次的定罪會令被告人喪失之前所獲得嘅專業資格,這點是被告自招的,與人無尤。 6.法庭在考慮過上述因素後,認為以3年監禁作為起點是恰當的,由於被告認罪,所以減為兩年。由於被告過往並沒有任何犯事紀錄,再將刑期減為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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