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其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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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0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507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交通違例)傳票2009年第20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10年10月20日 裁決日期: 2010年10月2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駕駛車輛橫過連續雙白線」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來自控方第一證人(一名警員),在案發當日約凌晨2時48分他駕駛着警察車停在西樓角路向東方向,在審訊時,他呈遞了一幅由他繪畫的草圖(控方證物“P1”)。控方第一證人指他是停在紅綠燈白界線前的第一輛汽車,見前面約60米處上訴人駕駛着的士如草圖P1所示掉頭橫過雙白線,之後上訴人之的士停在紅綠燈前,亦是第一輛車,因當時是凌晨時分,人車稀疏,控方第一證人很清楚看到上訴人的的士掉頭橫過雙白線的過程。控方第一證人於是着了警車藍燈號駛前停在上訴人的的士側,當時兩車是相反方向,控方第一證人要求上訴人將的士駛前停在馬路左手邊。控方第一證人亦將車掉頭停在上訴人的的士後方,控方第一證人向上訴人進行檢控,上訴人十分激動,並說如果控方第一證人想告他,他便打999。上訴人打了999後,控方第一證人的上司一名沙展到場,上訴人向該位沙展投訴控方第一證人誣告他。 3.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完畢,上訴人作證。 4.上訴人繪畫了一幅草圖(辯方證物“D1”),他亦呈遞了信件(辯方證物“D2”)向警方投訴,描述了當時的案情。 5.上訴人在庭上指他當時在青山公路中國染廠大廈等候通宵巴士客,因沒有客,他便由青山公路左轉入西樓角路再等通宵巴士客,但又沒有客,他便駛前至西樓角路與大河道交界停在案發路口紅綠燈前。當時,他的車頭是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警車相對,但不知何故,控方第一證人要控告他橫過雙白線,他於是打999報警,他稍後向控方第一證人的上司投訴控方第一證人,他亦有向警方作出書面投訴。 6.上訴人作供完畢。裁判法官作了一個證據上的分析。裁判法官適當地指出本案是典型的一對一的案件,並不複雜。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第8段指裁判法官有考慮控方第一證人是否作假口供誣告上訴人,或是上訴人惡人先告狀,誣告警員,裁判法官很仔細地分析各人的口供。 7.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9段指因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所以裁判法官向上訴人解釋他在盤問控方第一證人時,要將上訴人自己的案情版本向控方第一證人講述。但在盤問控方第一證人時,上訴人並不願意向警員說出他聲稱的行駛路線,上訴人在審訊前及作供時卻很清晰說出他當時行駛的路線。 8.在裁斷陳述書第11段引述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看錯別的的士,當作是上訴人的的士。當主控官問在案發時上訴人是否有看見其他的士在雙白線掉頭,上訴人答他沒有看見,但只是知道有“行家”以往有在那地方掉頭。裁判法官認為既然如此,警員沒有理由將別的的士當作是上訴人的的士。 9.裁判法官跟着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為何要誣告上訴人,因他們是不認識。 10.上訴人解釋因控方第一證人覺得上訴人不認識該段道路,所以要檢控他。裁判法官認為這是一個很牽強的解釋。 11.裁判法官考慮各證人的證供後,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可信及可靠的證人。當考慮上訴人的版本時,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作答問題時轉彎抹角,所提出的理由不合乎情理,不切實際,最後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口供不可接納,判處上訴人罪名成立。 12.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亦作出同樣的投訴,他認為他是被控方第一證人誣告,並指他說謊,亦重複他的版本。 13.上訴人所提及的上訴理由已由裁判法官很仔細地處理,最後才作出裁決,裁判法官是最適當處理事實的人,他當時聽到及看到各證人作供時的情況,有仔細地考慮各證人證供的版本,才作出事實的裁決。本席參閱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及口頭裁決,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 14.因此,這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