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文狄
Case No.HCMA 795/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Nov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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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9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79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195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10年11月3日 裁決日期: 2010年11月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裁判法官適當地考慮案例後,判處上訴人入獄8個月。 2.上訴聆訊時,上訴人無律師代表。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指懲教署以他失自由起計他的8個月刑罪是對他不公,因他是牽涉另一案件,會在區域法院呈堂。關於今天刑罰的上訴,上訴人認為不是過重。 3.如代表答辯人的程大律師正確地指出如上訴人是投訴關於懲教署的計算方法是對他不公,他是要用另一途徑即司法覆核,而不是上訴關於刑罰的處理。上訴人稱他會找律師。 4.本席看不到本案刑罰有任何過重之處,故不會干擾裁判法官的刑罰,因此,這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