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鴻安
Case No.HCMA 304/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Dec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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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0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30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1883號)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0年12月9日 判案日期 :2010年12月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李鴻安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被判處罰款2,500元。他不服控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上訴人駕駛的士沿亞皆老街左三線行駛,控方第一證人駕駛客貨車沿亞皆老街左四線行駛。第一證人指當他駛過的士時,的士突然從左三線切入左四線,的士右車頭撞到客貨車左車尾。 辯方案情 3.上訴人指他沒有轉線。因為塞車,他的的士輕微向右扭,於是客貨車從後撞到的士。 裁判官的理由 4.裁判官參閲到場警員的草圖,信納控方證人的證供。 上訴理由 5.上訴人書面陳詞指:
討論 6.上訴人指客貨車車身撞到他的車頭。就此點,到場警員的兩份證物露出端倪:
7.若上訴人將車頭扭出在先,理應是客貨車車頭撞到的士右車頭,但事實上的士車頭及貨車車尾發生碰撞。因此,客觀證據支持控方第一證人說法。 8.至於第一證人使用手提電話,他說只是下車後才使用,為裁判官信納。 9.上訴人所提的上訴論點並不構成任何疑點。 10.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陳冰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