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綺卿

Case No.HCMA 121/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Oct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2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121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31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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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綺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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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0年10月26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10月2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面對六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第一證人和上訴人是鄰居。控方第一證人住在14 樓D室。上訴人當時居住在14樓C室。在案發當日大約1時20分,控方第一證人在家中聽到有人步出14樓C室的聲音。他從大門的防盜鏡看到上訴人離開她的單位。因此,控方第一證人開啟閉路電視頻道,看見上訴人獨自乘電梯往大堂。她步出電梯後,便走向郵箱,打開其中一個郵箱,取走一些郵件。之後上訴人從鄰近郵箱的文件格中偷取一封信。其後控方第一證人確定那是他單位的郵箱。上訴人把該封信放進手袋內,然後離開大廈。後來控方第一證人向警方舉報。

3.控方第一證人居住在他的單位一段時間,在案發前大約六個月,他發現自己遺失了一些郵件,所以他才特別留意他的郵箱。

4.閉路電視的錄影帶在法庭上播放,裁判法官有機會看到該錄影帶。

5.控方第二證人是一名警員。他在案發當日下午被指派調查該案件。在案發翌日聯絡上訴人,當日沒有搜查上訴人的住所。在8月4日下午,該名警員向上訴人宣佈拘捕她,因她干犯了盜竊罪。在行動中,警員在上訴人的單位內搜出八封收信人姓名及地址並非上訴人的信件。其中六封就是第一至第六項控罪所涉及的信件。六封信件中的兩封,即P2及P6,依然完整無缺,其他信件已被拆開。該八封信全是放在大門旁的鞋櫃上一個籃子內。

6.其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上訴人的證供指她在案發當日早上大約10時離開住所,直至翌日深夜大約12時30分才回家。故此,控方第一證人在閉路電視上所看見在信箱取信的人士不是她。上訴人稱她從來沒有取去他人的信件。她不知為何該些信件會在她家中。她又稱如果她不在港時,她的兒子及妹妹會從信箱中取信放回她家中。

7.上訴人否認在閉路電視螢幕中所見到的女人是她。上訴人亦透露雖然她的妹妹及兒子有她居所鎖匙,但不會拆開她的信件。

8.裁判法官亦得悉上訴人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9.在控辯雙方證人作供後,裁判法官有仔細地聽取了辯方大律師的陳詞。辯方大律師作一個詳細的陳詞,裁判法官在其裁斷陳述書提及辯方大律師的陳詞有幾項要點。其中潘大律師所指,若上訴人盜竊了該些信件,為何在警方再返回其住所搜查時,她還未將該些信件掉去,這點裁判法官亦知悉。

10.裁判法官在考慮各證人的口供後,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接納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他當時見到上訴人由家中步出,在閉路電視上看見她不但從他信箱取走信件,還從其他信箱取走信件。

11.裁判法官考慮了上訴人的證供後,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最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在沒有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六項盜竊罪。

12.在上訴時,潘大律師替上訴人預備了幾項上訴理由。第一項上訴理由圍繞控方第一證人在證供上的可信性。潘大律師陳詞 指裁判法官沒有小心或充份地考慮幾項疑點。過往控方第一證人與上訴人曾有爭拗,上訴人投訴稱控方第一證人的單位傳出煙味。

13.另潘大律師陳詞指控方第一證人在其口供紙上沒有提及他在防盜眼見到上訴人離開住所。潘大律師推測可能控方第一證人因知道閉路電視螢幕上該位人士的樣貌模糊,所以才說謊稱他見到上訴人離開單位。

14.第三,潘大律師指警方沒有搜出在閉路電視上女子的黑色上衣。潘大律師其後收回這上訴理由,因按羅大律師所指,當時該名警員有將一件類似黑色上衣呈堂,該黑色上衣有白邊,和在閉路電視螢幕上所見的黑衣類似。

15.最後,潘大律師陳詞指控方第一及第四證人證供上有矛盾,因控方第一證人稱他沒有問第四證人為何不拘捕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亦和控方第五證人證供有矛盾,因控方第五證人稱控方第一證人曾對他說他要負責他所做的事,控方第一證人否認他有說過這話。其實,這少許不一致的地方,裁判法官亦知悉。上訴庭時常指出對於證供下的少許矛盾,裁判法官是無須每點都要提出來,上訴庭要看全面的證供,最主要的證據是否可信及可靠。

16.另潘大律師指,控方第一證人在口供紙上沒有提及,但卻在證供上稱他見到上訴人離開住所,這點裁判法官知道,而控方第一證人亦清楚地承認,他亦有作出解釋,裁判法官接納他的解釋,這是裁判法官的權利。本席看不出上訴理由有說服力。

17.就第二上訴理由,潘大律師指控方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曾經接觸過這六封信。本席剛才亦說過這是裁判法官作出一個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這方面有出錯。

18.就第三上訴理由,潘大律師指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上訴人知道該六封信的存在。這個上訴理由和第二上訴理由一樣,裁判法官作出一個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這方面有出錯。

19.潘大律師指警方在7月30日找不到該六封信,在8月4 日搜屋時才搜出該六封信,證明上訴人是不知道該六封信的存在。剛才本席亦提過,警方在7月30日當日沒有搜查令,在8月4日才有搜查令來作一個全面的搜查,才找到該六封信。本席從照片見到該六封信在一個籃子內,被很多雜物蓋著。本席認為潘大律師這個理解沒有說服力,因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上訴人當時知道警方將會返回她的住所,帶著搜查令搜屋。

20.最後,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的定罪有任何出錯,故此,這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羅心怡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江得源律師行轉聘潘展平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