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 被告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案情指警員喺被告正在一單位步出嘅時候截查被告,並喺佢前褲袋搜出一袋毒品,後知為11.28克粉末嘅9.71克氯胺酮。被告喺警誡之下承認打算將毒品運送畀他人。
其後,警員進入單位搜查之後,發現一袋393.78克嘅粉末,內含336.14克氯胺酮,另外三袋載有內含1.3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1.38克晶狀固體、三個錫紙包,載有24片內含0.17克硝甲西泮嘅片劑、一個沾有微量氯胺酮粉末嘅膠羹、一個電子磅以及多個可再封口嘅透明膠袋。被告喺警誡下承認購入有關嘅毒品並會分拆成小包出售。
被告現年21歲,共有十項嘅刑事紀錄,有七項與毒品有關,最後一次係喺2010年4月29日,因為襲擊警員以及管有危險藥物等嘅控罪被判到戒毒所服刑。本案係佢喺2010年1月干犯該些控罪嘅時候擔保期間,棄保潛逃嘅時候干犯。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來自單親家庭,成長期間父親對佢疏於管教,其後父親因為工傷不能工作,只能夠靠綜援度日,家庭經濟拮据,被告受損友疏擺,把持不定,希望搵快錢先會鋌而走險,干犯本案。大律師續指本案最大嘅求情因素係被告人坦白認罪,希望本席能從輕發落。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有關嘅量刑指引、被告承認控罪以及大律師嘅求情,亦都閱讀咗被告父親所撰寫嘅求情信。根據許守城案嘅量刑指引,販運300至到600克氯胺酮嘅起點係9年至到12年。本案另涉1.36克嘅「冰」毒以及0.17克嘅硝甲西泮片劑嘅重量,並不會令有關嘅起刑點進階至另外一個界別。就本案兩項控罪所涉及嘅所有毒品,本席係以九年三個月作為起刑點,給予認罪嘅三分之一扣減,判刑六年兩個月,分配如下:控罪一,兩年八個月;控罪二,六年兩個月,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