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雷恩
|
HCMA 8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等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8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5117號)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0年6月4日、11月26日 裁決日期:2010年12月1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2.控方案情指2008年8 月24日,控方第一證人(HMV唱片店的便衣保安員)在保安室的閉路電視看見上訴人正拆除一CD光碟的外層包裝,他覺得可疑並立即開啟閉路電視的錄影系統。閉路電視顯示上訴人將除下的包裝及其內的防盜膠片棄置在貨架上後,再將該CD光碟放入一自備的HMV膠袋內。當上訴人經過近門的貨架時,他將手上其他的CD光碟放下。經過付款台時,他在沒有付款情況下便離開。控方第一證人追出,最終在離店約10公尺處截停上訴人。此時,上訴人立即從膠袋內取出一CD光碟,並回應「對唔住,我因為心急買呢隻碟,所以忘記俾錢」。 3.辯方案情指上訴人是一名18歲學生,他並無刑事紀錄。上訴人在2008年8月16日至18日、9月25日至11月10日期間,因患上精神病兩度進入精神病醫院接受治療。上訴人指第一次入院後,雖醫生處方藥物予他,但他仍覺得有被監視、被迫害和有人向他說話的感覺。在第二次入院後,醫生將藥物劑量提升,服用後病情才有所舒緩。 4.事發當天上訴人前往尖沙咀區購買文具用品,準備翌日開學之用。當他步至HMV時,意欲更換一早前購買但出現問題的CD光碟,另因他喜歡Hairspray內的一歌曲之旋律,於是便尋找該Hairspray的CD光碟,在沒有詢問店員的許可下,他擅自拆開該Hairspray CD光碟的包裝研究歌詞。 5.上訴人除了曾看過該Hairspray的CD光碟外,亦揀選了另外三隻CD光碟,他因覺得有點餓、頭有點暈、精神不大集中及有人向他說話,於是便匆忙回家。在離開店舖前,他決定放下該等光碟,但卻忘記了膠袋內放著Hairspray的CD光碟。 6.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一方呈上一份葵涌醫院精神科高級醫生陳寶文醫生於2009年2月撰寫的醫學報告。該醫學報告顯示上訴人在2007年10月開始在加拿大出現幻聽及被迫害的病徵, 2008年4月他被送返香港,同年8月8日他更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 9月5日,葵涌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中心的何浩然醫生接手診治上訴人; 9月25日,他因再次病發被送往葵涌醫院精神科留院個半月,接受陳寶文醫生的診治。陳寶文醫生在報告內表示上訴人在2007年10月開始便受psychosis with manic病影響,在2008年犯案時,他相當程度可能受精神病影響,故未能作出正確判斷。陳寶文醫生亦指出上訴人的父親及家族均有患精神病的紀錄。 7.本案初審時,上訴人精神上的問題裁判官是知悉的,但資料並沒有現在般詳盡。當時辯方只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呈上一份由何浩然醫生撰寫比陳寶文醫生的報告相對簡單的醫學報告,並沒有傳召任何的醫生出庭作證。此醫學報告的內容簡單來說與本席在上文第3段所述大致相同。何浩然醫生後來在上訴人涉及的另一案件(該案犯案時間較本案為早但審訊在本案後)被主審該案的裁判官裁定不具專家證人的資格。當然,何浩然醫生在另案被裁定不符專家證人的資格並不表示本案出現什麼問題又或裁判官犯錯,但因何浩然醫生被裁定不符專家證人資格後,辯方故傳召何浩然醫生的上級陳寶文醫生作證。陳寶文醫生證供大致如本席在上文第6段所敘述,他更詳細勾勒上訴人精神病病史,其證供顯示上訴人的精神健康在有關時段似乎存在著不少的問題,本席不打算詳細引述陳寶文醫生庭上的證供及其醫學報告的內容,總括而言,若裁判官知悉此等醫學報告的內容,他可能對上訴人當天的舉動有不同的看法。 8.本席講及裁判官可能有不同的看法這一說法,乃因即使上訴人確在該段期間精神上出現問題,但這並不表示事發當時當刻上訴人必定受精神病影響。控方的證供顯示上訴人似乎是知道自己案發時正在做什麼,辯方也有新的證供顯示相反的意見,本席相信最恰當的做法是頒令此案由另一裁判官重新審視所有的證供後再作決定,答辯人亦同意這做法。 9.基於以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此案交由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寶琦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傅雨康律師行轉聘葉瑞文大律師及潘志明大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