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若瑜
Case No.DCCC 1412/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Ma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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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41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412號 ----------------
---------------- 判刑理由書 ---------------- 1.喺香港社會,年輕人濫藥嘅程度已經去到一個嚴重嘅階段。 2.被告人妳係年青,但係妳已經係十八歲,而且係出嚟工作,有工作經驗嘅人士,唔係一啲話好無知、天真嘅小女孩,畀人呃咗去帶毒,妳所做嘅嘢係妳自己清楚明白,知道做緊咩嘢事情之後選擇去做。妳再選擇喺作供嘅期間去講大話欺騙法庭,同埋嘗試誣捏警察。 3.對於嗰啲唔單只使用毒品嚟到傷害自己嘅人士,尤其是係嗰啲去販運危險藥物嚟到去傷害埋其他人嘅人,無論係一個只係一個帶運,還是作一個更加嚴重嘅角色,法庭認為都係必須要一個阻嚇性嘅刑罰,所以就算妳初犯同埋年輕,我都認為需要採納喺呢一個許紹誠(譯音)裡面嘅判刑起點指引嚟到去考慮。以10.97克嘅氯胺酮,許紹誠嘅判刑指引就會係大概48個月左右嘅刑期判刑起點。 4.雖然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妳係一個有毒癮嘅人士,咁但係喺呢個案件裡面,並冇任何證據去顯示話當日喺妳身上搵到嘅呢啲危險藥物係有任何部分將會係你自己服用嘅,妳當其時只係一個帶貨嘅角色,所以呢一個有可能話自我服用嘅求情因素,喺呢個案件裡面並不合適引用,我亦都冇咁嘅考慮。當然,張大律師亦都冇咁樣提出,我只不過係一個安全嘅情形、一個保障妳嘅利益呢個情形底下去仔細交代嘅啫。 5.冇其他嘅進一步求情陳詞提出,容許我去偏離呢一個許紹誠嘅判刑指引,我會命令被告人判處監禁48個月。由於被告人係並非認罪,所以冇任何量刑嘅折扣。 6.被告人判監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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