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文榮

Case No.DCCC 733/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Dec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73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7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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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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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阮偉明
日期: 2010年12月16日上午9時44分
出席人士: Mr Arthur W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CHOW Wai Choo Monica,由余美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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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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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被裁定一項偷竊罪,罪名成立。

2.案情透露於09年12月1日,被告、第一證人及被告的一名朋友一同到深水埗一間網吧,期間被告向第一證人借錢,第一證人拒絕。之後,當第一證人離開網吧時,有人從後襲擊第一證人,而被告趁機取去第一證人的手提電話,然後將電話變賣。

3.判刑前,法庭為被告索取了感化官及更生中心報告。根據感化官報告指出,由01年至08年間,法庭已三次為被告頒布保護令,當中包括住院的安排。當09年8月,被告由院舍回家後,兩個月內,被告又離家出走,跟不良分子混在一起,期間亦多次犯事,似乎過往的輔導對被告完全起不到作用,所以感化官認為感化對被告毫無意義,所以不建議頒布感化令。另一方面,被告剛於本年9月30日由更生中心獲釋,現在接受為期一年的監管,期間若再犯事,便會再進入更生中心,所以若法庭判被告接受感化令,亦會浪費人力、物力。

4.就本案而言,被告承認一項偷竊罪,犯案時亦沒有案底,被告亦因本案被扣留了一段時間,所以法庭認為可以以非即時監禁的方式處理,現判被告3個月監禁,緩刑12個月。

  阮偉明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