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迅 訴 沈婷

Case No.CACV 282/201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9 Ja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28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10年第282號

(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編號2008年第4548號)

------------------------

原告人 江迅  

被告人 沈婷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判案書日期:
2011年1月19日
2011年1月21日

1.被告人申請候上訴期間,暫緩執行區域法院一項判決命令。

2.本案背景,簡述如下。2008 年9月期間,被告人在新聞稿及記者招待會中,指稱原告人隱瞞他為共產黨員及國安部人員身份,掩飾為記者,迫害被告人。

3.其後原告人在區域法院提出訴訟,指被告人誹謗,向她申索賠償。

4.2010年7月,周兆熊法官審理案件。2010年7月21日,周法官裁定原告人勝訴,命令被告人需付給原告人$500,000作為損害賠償,與及$350,000加重性損害的賠償,共$850,000,另加訟費 (以下簡稱「2010年7月21日的命令」) 。

5.被告人申請許可上訴「2010年7月21日的命令」,但於2010 年11月24日被周法官拒絕。

6.被告人繼而向上訴法院申請上訴許可。2010年12月23日,上訴法庭楊振權法官給予上訴許可,但局限於賠償金額。(原告人其後向法庭要求口頭聆訊,以重新考慮該申請,口頭聆訊將於2011年3月31日舉行)。

7.被告人獲得上訴許可後,向法庭申請暫緩執行「2010年7月21日的命令」。

8.2010 年12月30日,周法官批准暫緩執行該命令,但條件是被告人需於2011年1月10日前,把$200,000存入法庭作為保證金。但被告人沒有在期限符合該條件。

9.2011年1月3日,被告人向上訴法院申請暫緩執行 「2010年7月21日的命令」。換言之,被告人要求本庭干預周法官經行使酌情權而頒發的暫緩執行條件。

10.案例早已確立,法官經行使酌情權而作出的命令,上訴法庭一般都不會干預,除非上訴人能確立法官的決定有明顯的錯誤。以下本席討論被告人提出的論點。

11.被告人說楊法官已給予她無條件的上訴許可,但案例早已確立,一名上訴人不可單憑他已提出上訴這一事來獲得暫緩執行命令 (看《香港民事程序2011年》第1062 頁59/13/1段) 。

12.被告人是獲得上訴許可後,更進一步要求暫緩執行判決命令。一般來說,上訴人要求暫緩執行一項支付賠償的命令時,上訴人需要證明款項過到對方手後,可能會一去不返,但被告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顯示本案會有這個風險(看上述59/13/1段) 。

13.被告人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有關她自己的財務狀況(如銀行月結單,信用咭月結單,等),證明如果她要繳存保證金,便等如扼殺了她的上訴機會(看上述59/13/1段) 。(無論在周法官席前,或本席前, 也沒有這些資料。)在這情況下,周法官頒令暫緩執行時附上條件,不可說無理,本席看不到有任何法律上的錯誤。至於被告人提及的離港禁制令,她沒有向本庭提出上訴,所以不在本申請的範圍內。

14.至於條件的數額,需注意的是楊法官只是批准局限於賠償金額的上訴。換言之,被告人需賠償原告人,已成定局,上訴議題只有關數目,而周法官已把條件減至原判賠償的四份之一還少,在被告人沒有提供她財務狀況證據的情況下,已是十分合理。

15.基於以上理由,被告人未能令本席滿意上訴法庭應干預周法官暫緩執行的命令。

16.本席駁回申請,維持周法官暫緩執行的命令。至於訟費,一般應由勝方所得,本席作出暫准命令,被告人需支付原告人的訟費。數額方面,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則由聆案官決定。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由柯伍陳律師事務所梁文萱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