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廣立

Case No.HCCC 369/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Ja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36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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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廣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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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彭偉昌
日期:  2011年1月7日上午10時47分
出席人士: 姚姜敬淑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陸偉雄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Yeung & Chan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
(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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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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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承認一項與精神上冇行為能力嘅人非法性交罪,即係公訴書上嘅控罪二,其他控罪就獲控方接納,由我批准留置喺本案嘅卷宗,未經法院許可,不能再行起訴。

情節方面,好簡單嘅啫。受害女子X係某連鎖式快餐店分店嘅清潔工,而被告就係同一分店嘅電單車速遞員,兩人喺案發前最少三個月開始所謂拍拖,起碼X喺口供嗰度係咁描述佢同被告嘅關係。無論如何,X同被告喺案發當日從公司缺席咗半天,原來就係去咗一間時鐘酒店發生性行為。

根據X喺口供透露,佢當時基本上係自願嘅,仲自行寬衣,與被告共浴,後來佢感到下體痛楚,先叫停被告。至於事件點揭發呢?就係X事後發惡夢,被母親追問下講咗出嚟。

X被臨床心理學家評定為輕度弱智,如果以語文智商(Verbal IQ)、作業智商(Performance IQ)同埋全量表智商(Full Scale IQ)計算,就分別有41、66同埋53分,亦即係話每一百個人,會有九十九至九十九點九個人,係喺呢三項入面高分過佢嘅。如果用實例嚟睇,佢就連認字、寫字、睇鐘、數錢都唔識嘅,講嘢更加只能夠用明白、極簡單嘅句子。

反之,被告現年50歲,仲有二十幾日就51歲,香港出生及受教育至中五程度,之後做過印刷、收費員等工作。此外,佢曾經有兩段婚姻,第二段嘅太太長居大陸,係內地人,最後喺04年以分居收場,之後再冇聯絡,之後被告就獨居於香港。最後,被告係冇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嘅。

求情嗰個時候,律師話被告對X有真誠愛意,而且早喺09年12月,而唔係10年1月已經向X表白,之後管接管送,又送小禮物,所以雙方係真實嘅男女朋友關係。

總括而言,被告承認、亦都無可否認,佢知道或有理由相信X喺精神上冇行為能力,呢個相信任何人同X稍作相處,都係冇可能唔發現嘅,因此,被告話同X拍拖,佢嘅目的亦好難不令人懷疑。再講,就算X樂於同佢性交,呢個亦唔會對被告有啲咩嘢好大嘅幫助,因為法例要保障嘅,正正就係X呢一類人士,不會陷於自己冇能力,但係又作出過嘅抉擇嘅後果,唯一嘅係被告勉強都算同X交往過幾個月,行為、態度又令X視佢為自己嘅男朋友,所以相比於喺邂逅下,旋即將事主帶往性交嘅個案輕微得多嘅。

綜觀與案有關嘅所有因素,我認為本案量刑起點可以設定於較低嘅兩年半,被告認罪,可得三分一嘅扣減,就下調至20個月,即係一年零八個月。另外,由於被告嚟到呢個歲數都冇前科,犯案嗰時又失婚,我唔排除佢犯下本案嗰個時候係一時衝動,所以會將刑期再扣減五個月,至到1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