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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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95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95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2462號)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11年1月5日 裁判日期:2011年1月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及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罪名成立,前者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47(1)(a) 條,後者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41 條及根據《入境規例》第 2(1)(b) 條,各被判11 個星期監禁,她現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2.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卧底警員,他供稱在一次放蛇行動中,被上訴人在街上兜搭,上訴人向他表示可以120 元提供性服務。期後他被帶到控罪二的地點,在上訴人提供性服務前拘捕她。 3.上訴人則辯稱,是控方第一證人尾隨她到上址,她一心想懷孕而準備與控方第一證人發生性行為。她否認曾兜搭控方第一證人提供性服務,以換取金錢,故此亦沒有違反逗留條件。 上訴理由 4.上訴人指控方證人捏造證供,表面證據不合理,裁判官錯誤地裁定控方證人誠實可靠及拒納上訴人的證供。故此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 答辯人回應 5.答辯人指裁判官已充分整體考慮控辯雙方的證供,作出衡量和評估,他認為上訴人的證供於理不合,才拒納上訴人之證供。此乃事實之裁斷。答辯人指定罪並無不安穩之處和有充分證據支持的。 裁決 6.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之證供前後矛盾,解釋欠說服力,亦有違內在或然性,難以自圓其說。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是這樣評估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說:
7.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直接清晰,絕無含糊之處,盤問時亦無絲毫動搖,而兩名控方證人證供的分歧之處,純屬不影響兩人可信性的支節。 8.證人可信性的問題乃是事實的裁斷。裁判官耳聞證人的證言、目睹他們作供時的神態舉止,比起本席單憑謄本而言,裁判官自是處於一個較有優勢的位置。本席不認為裁判官就證人和上訴人可信性之裁斷極剛愎武斷、或有違内在或然性,本席不會干預事實之裁斷。 9.在裁判官接納的證供層面下,本案可供定罪的證供充分。 10.上訴定罪理據不足,駁回,維持原判。 判刑上訴 11.就控罪一,在HKSAR v Wang Fang Ling,HCMA634/2002,韋毅志暫委法官(當時官階)說:
12.而HKSAR v Xie Chun-mei,CACC285/2008上訴庭亦表明,違返逗留條件罪一般而言,經審訊後,3 個月監禁是適合的。 13.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之前己被扣押8 天,每項控罪判以11 個星期的監禁,同期執行,已是寬大處理,絕非明顯過重。上訴判刑亦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羅心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