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轉 訴 佳保護衛有限公司

Case No.HCLA 23/2010
Court
HCLA
Date24 Ja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LA 2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10年第23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09年第7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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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蔡天轉
(TSOI TIN CHUEN)
 
被告人 佳保護衛有限公司
(GUARD ABLE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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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2011年1月19日

判決日期:2011年1月24日

判決書

1.申請人(申索人)不服勞資審裁處(“審裁處”)在2010年12月3 日作出的裁定,憑藉香港法例第25章《勞資審裁處條例》第 32(1)(a)條提出本申請,要求原訟法庭批予許可提出上訴。

2.申請人前曾在2007年8月至2009年10月16日期間受僱為保安隊長。他在2007年12月因工受傷。僱員補償委員會發出的評估書列明,申請人由於受傷而須缺勤的期間為2007年12月7日至2009年9月17日。

3.申請人指前僱主(即審裁處申索中的被告人)在他工傷期間以退休的方式不合法地解僱他,故向審裁處提出申索,追討15 萬元。

4.被告人否認該指稱,並傳召證人作供指,從未解僱申請人,反而是申請人因已達65歲的退休年齡及身體仍感不適,恐怕復工後可能在工作時暈倒而決定自行離職。

5.審裁處在審訊後,信納前第4段的所述的證供,而不信納申請人的證供。

6.此外,審裁處亦裁定,即使被告人確曾解僱申請人,由於他在2009年9月18日至10月16日期間缺勤,而未能提供整段期間的病假證明(或其他充分的解釋),被告人可依據第57章《僱傭條例》第9(1)(b)條,即時解僱他,而無須給予任何補償。

7.審裁處在前第5及6段所述的裁定,具充分的證據及法律基礎,故並不涉及第25章第32(1)(a)條所指的在法律論點有錯。

8.本席故此拒絕本申請。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