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吉又名李育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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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1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71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3456號)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0年12月15日 裁決日期:2010年12月15日 裁決理由書日期:2011年1月28日 裁決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罪名成立,被判處5個月即時監禁。另上訴人承認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被判處2年的即時監禁。裁判官頒令兩罪的刑罰分期執行,上訴人不服首項控罪定罪及次項控罪刑罰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在事發當天與三名同僚便裝巡邏,執行反非法入境者行動。當控方第一證人巡至將軍澳一山邊時,他看見一帳篷,決定上前查察。當控方第一證人走近時,他看見上訴人正在睡覺。此時,上訴人突轉身望向控方第一證人,後者亦隨即表露身份。 3.上訴人欲逃走,控方第一證人上前制止。此時,上訴人使勁咬着控方第一證人左手無名指,令後者手指流血。最終,同僚到達,制服上訴人。 辯方案情 4.上訴人睡覺時,他突覺遭人以手掩着口和鼻,故不停搖頭。不知什麼原因,上訴人咬着對方的手指。當他獲悉對方是警員,便隨即作出道歉。 上訴理據 5.上訴人表示他並非蓄意咬傷警員,裁判官亦不應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也要求傳召在醫院替控方第一證人診治的醫護人員出庭作證。 討論 6.初審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服務委派律師抗辯。控辯雙方只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呈上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的醫學報告,雙方均沒有傳召任何醫生作供。控方第一證人的醫學報告清楚講及其左無名指上有遭人類咬傷的傷痕,本席看不到替控方第一證人診治的醫護人員如何可決定咬傷是意外還是蓄意做成。裁判官根據呈現在其面前的證據作裁決,本席看不到有任何不公平的地方。 7.至於裁判官應否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這是初審裁判官獨享的專利,除非裁判官的裁斷是不合邏輯或內含不可能性,上訴法庭不會隨意干預。控方第一證人當天執行的是反非法入境行動,他完全沒有必要蓋著上訴人的口、鼻,禁止上訴人高呼求救,上訴人講及的「意外」經過,根本不值一信。 8.定罪的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9.至於就次項控罪刑罰的上訴,今次已是上訴人第四次非法來港。他在2002、2003、2005及2007年分別因非法來港被判處12個月、15個月、16個月及17個月的即時監禁。過往的刑罰對上訴人而言毫無阻嚇作用,裁判官判處2年的即時監禁,原則上並無犯錯。 10.刑罰的上訴理據也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羅君偉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