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冼頴聰

Case No.HCMA 836/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Feb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83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836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24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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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冼頴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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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1年1月13日

裁決日期:2011年1月13日

裁決理由書日期:201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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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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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裁判官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判處上訴人接受6個月的入院令。上訴人不服裁決,現上訴其刑罰。

2.案情撮要顯示事發當天,上訴人在大埔墟車站大堂大吵大嚷,當受害人在旁張望時,上訴人突掌摑其面部。

3.上訴人有9次刑事紀錄,多與暴力有關,2004年及2007年曾因干犯使用暴力控罪被送往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裁判官判刑前提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報告建議上訴人需入院接受4至6個月治療。

4.裁判官頒令上訴人接受6個月治療,他亦認為若上訴人的精神健康提早有改善,懲教署長可運用《精神健康條例》賦予的權力,提早釋放上訴人。

5.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只不斷重複不明為何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律師並沒有代表他上訴,另他亦在庭上以粗言穢語胡亂謾罵。

6.實際上,法律援助署曾委派黃達華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黃大律師認為上訴人並沒有充分理據提出上訴,但他仍有出席上訴聆訊,解釋法律援助署的立場。

7.從上訴人在庭上的言談舉止看到,他雖已接受了約4個月精神科的治療,但其情況沒有很大的改善。無容置疑,他須接受更進一步的治療。

8.上訴的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李運騰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余美蓮律師行轉聘黃達華大律師協助法庭,上訴人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