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豪汶
Case No.DCCC 1327/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Ja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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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32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327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於2010年10月26日,警察於反毒品行動中拘捕被告人,在他身上找到了9包裝有內含總共100.34克氯胺酮的粉未。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是從一名叫「啊Roy」的人處以HK$4,500購買該些毒品的,準備以每包HK$800賣給別人。 2.被告人只有19歲,沒有刑事紀錄。代表他的張律師指,被告人的爸爸是裝修工人,經常失業,而媽媽是醫院助理,收入不高,所以他也要負責家裏的支出,但他能找到的也只是一些低收入的工作,今次在「啊Roy」的建議之下犯案。張律師指,被告人已十分後悔,今後會與壞分子斷絕來往。被告人的父母、弟弟、以及社工都寫信替他求情。 3.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一般來說,經濟理由、年輕以及初犯都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就不同的毒品,上訴庭定下了不同的判刑指引,以氯胺酮來說,法庭應考慮的是許守成[1]案。正如張律師指出,販運50克至300克的氯胺酮,判刑起點應該是6至9年的監禁。 4.在本案中,除了坦白認罪之外,本席實在看不到有其他減刑的因素,以本案的毒品數量來說,適當的判刑起點應超過6年,但考慮到被告人較為年輕,而家人亦對他給予支持,本席只採用指引的下限,即6年監禁作為起點。 5.因為被告人認罪,刑期減至4年。
[1] Hii Siew Cheng CAAR7 of 2006 | ||||||||||||||||||||||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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