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ary for Justice 訴 So Ping Yiu t/a Perfect Tow Plaza Motor Service Co and Another
Case No.DCMP 2750/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Feb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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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MP275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編號2010年第2750號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1年2月2日 判案書日期:2011年2月2日 判案書 1.這是財物權利互爭的案件。2008年11月7日,第一申索人向鄧達恩先生以$35,000購入輕型貨車LP5304,當時鄧達恩把LP5304的車輛登記文件以及車輛過戶通知書交給他,雙方簽署正式車輛買賣合同。在此之前,第一申索人己向鄧達恩交付$2,000現金。在該日,第一申索人向鄧達恩交付一張支票,面額為$33,000,但第一申索人沒有即時向運輸署將LP5304過戶在他的名下。 2.2009年2月24日,第一申索人發覺LP5304被人偷去。翌日,他向警方報案,其後,警方從第二申索人之處找到LP5304,偷去PL5304的賊人於2009年6月18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裁定偷竊罪名成立,遭判刑6個月。鄧達恩先生本日在庭上作供;他的證供支持第一申索人的證供,第二申索人沒有出庭作證。本庭裁定第一申索人的證供反映事實的真相,他的證供有證物支持,本庭裁定LP5304的物權屬於第一申索人,因此,本庭頒令申請人須於40天內把原訴傳票內所述明的財物,即LP5304及1 car alarm remote control with 4 keys交付予第一申索人,本庭撤銷第二申索人的申索。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3.第二申索人須支付予第一申索人$6,000作為本案的訟費,第二申索人須支付予申請人$9,500作為本案的訟費。
原告人: 豁免出席 第一、第二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