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700/201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經審訊後,分別被裁定一項「不當地使用於鐵路處所使用的機器罪」;一項「在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人員要求下,沒有出示車票以供檢查、查閱或查核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鐵路附例》第5(a)、17(2)及43條。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