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訴 陳金松

Case No.HCMA 700/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Feb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0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700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10522-10523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上訴人 陳金松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1年1月11日

裁決日期:2011年1月11日

裁決理由書日期:2011年2月15日

裁決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分別被裁定一項「不當地使用於鐵路處所使用的機器罪」;一項「在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人員要求下,沒有出示車票以供檢查、查閱或查核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鐵路附例》第5(a)、17(2)及43條。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案發當天早上,控方第一證人(港鐵特遣隊職員)穿著制服於上水港鐵站非付款區當值時,看見上訴人在一閘機前將銀包拍往其上的八達通感應器,但上訴人並沒有經此閘機離去。上訴人及後前往另一閘機,使用另一八達通卡拍往此閘機上之八達通感應器後離開。兩閘機均屬棍閘機,距離約兩米;首閘機屬單向閘機,次閘機則是一部雙向的閘機。

3.當上訴人出閘後,控方第一證人上前將他截停。控方第一證人要求上訴人出示曾使用之兩張八達通卡,但遭上訴人拒絕。

4.據控方第一證人謂若乘客拍卡後沒有出閘的話,後來的乘客便不可出閘;另亦有乘客因未能知悉其八達通卡上的餘額而不會使用有關的閘機。

5.控方第一證人亦解釋港鐵容許乘客逗留在港鐵付款區域150分鐘,若逾時則需繳付$51的附加費;使用上水港鐵站的乘客很多都是「水客」,他們均擁有一張月票及一張或多張八達通卡;為節省成本,他們使用以上俗稱“消飛”的方法。

辯方案情

6.上訴人表示當天早上約7時多,他帶奶粉從上水港鐵站前往深圳。早上8時多,他與朋友返回並正常地以八達通卡出閘。

7.當上訴人離開閘機後,控方第一證人便上前將他截停。

上訴理據

8.上訴人沒有呈上任何的上訴理據,只表示當天他並沒有如控方第一證人所指控使用不同的八達通卡出閘。

討論

9.這案全取決於證人的可信性及證供的可靠性。就此方面的裁斷,除非有關的裁斷是不合邏輯及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意干預。

10.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只重複表示他沒有做過控方的指控,這並不構成上訴的理據,也不足以推翻定罪的裁決。

11.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12.考慮到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沒有好的成功機會,本席頒令上訴人需繳付答辯人一方$500訟費。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文禮律師行轉聘陳大為大律師代表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