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Pham Men Thi
Case No.HCMA 751/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Feb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
HCMA 75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75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320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1年1月18日 裁決日期:2011年1月18日 裁決理由書日期 :2011年2月15日 裁決理由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處10 個月的即時監禁。她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判刑。 2.案情撮要顯示上訴人與其同黨進入一海味店選取價值$85的冬菇後,以一面額$1,000的鈔票付款。當上訴人接過找贖後,她表示其中的一張$500鈔票角落破損。接著,上訴人走進柜枱範圍,伸手從收銀機拿取其內三張$500的紙幣交予同黨。 3.上訴人希望能儘快返回英國,照顧其年幼的子女。 4.上訴人現年52 歲,1988 年從越南來港,1997 年移居英國。上訴人有5 次刑事定罪記錄,其中兩次分別為盜竊和企圖盜竊。 5.裁判官表示這宗盜竊案雖在店舖發生,但性質比一般的高買嚴重;上訴人夥同另一人預謀作案,行事專業,涉及金額雖不高,但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6.這案與明目張膽強搶分別不大,上訴人不單來港犯案,她亦有相同的刑事記錄。上訴人最年幼的孩子已15 歲,可獨立生活,無須上訴人照顧。 7.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羅心怡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