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Pham Men Thi

Case No.HCMA 751/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Feb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5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75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32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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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PHAM MEN T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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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1年1月18日

裁決日期:2011年1月18日

裁決理由書日期 :2011年2月15日

裁決理由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處10 個月的即時監禁。她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判刑。

2.案情撮要顯示上訴人與其同黨進入一海味店選取價值$85的冬菇後,以一面額$1,000的鈔票付款。當上訴人接過找贖後,她表示其中的一張$500鈔票角落破損。接著,上訴人走進柜枱範圍,伸手從收銀機拿取其內三張$500的紙幣交予同黨。

3.上訴人希望能儘快返回英國,照顧其年幼的子女。

4.上訴人現年52 歲,1988 年從越南來港,1997 年移居英國。上訴人有5 次刑事定罪記錄,其中兩次分別為盜竊和企圖盜竊。

5.裁判官表示這宗盜竊案雖在店舖發生,但性質比一般的高買嚴重;上訴人夥同另一人預謀作案,行事專業,涉及金額雖不高,但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6.這案與明目張膽強搶分別不大,上訴人不單來港犯案,她亦有相同的刑事記錄。上訴人最年幼的孩子已15 歲,可獨立生活,無須上訴人照顧。

7.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羅心怡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